王非律师成功办理公司员工非法拘禁案件
因为债务纠纷,公司员工将债务人关押起来,有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合肥律师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王非律师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L及其家人的委托,担任L的辩护律师。王非律师表示,依据法律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处罚。
本案经过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采纳了辩护律师关于L是从犯等诸多辩护意见,判处L有期徒刑六个月,取得良好辩护效果。
安徽金亞太(长丰)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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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2014)亚律刑字第 号
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L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L涉嫌非法拘禁罪的一审辩护律师。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信:
一、L在本案中是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我们认可本案侦查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所明确的“L在本案中系从犯”的意见。事实也确实如此:L在本案中不是犯意的提起者,不是组织、指挥者,也没有实施殴打行为,在整个非法拘禁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是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L在本案中没有实施殴打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我们认为本案如果没有F殴打S这一情节,只是一般的非法拘禁行为。只是在F殴打S之后,本案才从性质上有了根本性的转变。
L在本案中自始至终没有参与殴打S的行为,并且作为一名公司普通员工,在客观上也不可能阻止F殴打S。
本案中,L在一开始并不知道是要非法拘禁受害人,即便是F,我们从笔录中可以看出,她也是因为与受害人S有经济上的纠纷,是要和S谈事情,才将S带到公司;只不过在谈事情的过程中,由于情绪激动,才殴打了S。F是在情急之下、不理智的情况下才发生殴打了S的行为。
所以说,L只是参与了将S带到公司、看管S的这一行为。L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轻微。
三、L具有其他法定、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L是初犯、偶犯。
我们从L的到案经过可以看出,L在传唤到案过程中,始终予以配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依据《刑法》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四、从公平公正角度来看,也应当对L减轻处罚
无论是在2014年9月29日非法拘禁S的当天,还是在被羁押之后,L都认识到非法拘禁的违法性。但是,作为一名公司普通员工,为了自身的工作和生活,他没有办法拒绝公司老总的工作安排。
我们从笔录中可以看出,L在和本案另一犯罪嫌疑人C聊天时说:“(C)对我说这是违法的,后果很严重,……公司其他人都走了,就剩我们两个了。……但是又害怕如果不听F的话,她会把我们开除,已经干了两年了,工资好不容易涨了上去,也不容易,不舍得轻易放弃。”(证据卷26)
L虽然知道非法拘禁的行为不太妥当,但迫于生活、工作的压力,不得不去做,进而参与了将受害人非法拘禁的过程。
我们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中,能够充分考虑到这一特定情节。
并且,本案中,有多名公司员工参与了非法拘禁的行为,但除了F之外,只有L一人被提起公诉。从法律的公平公正角度来看,也应当对L减轻处罚,这样才能体现刑罚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和公平公正原则。
这个案件也给我们一些警示: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一定要用正确的方法、合法的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维护好自身权益。
综上,我们认为,L在本案中系从犯,没有实施殴打行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人罪悔罪,是初犯、偶犯,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应当对被告人L免于刑事处罚。
辩护人: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
王非
2015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