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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非律师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2015-04-18 08:33:17 来源:www.xs180.cn 浏览:118
内容提要:近日,王非律师承办高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高某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王非律师代理本案后,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合肥律师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王非律师所在的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是全国领先、安徽首家专业从事刑事辩护的刑事专业律师事务所,在刑事辩护方面有非常大的优势。
法律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日,王非律师承办高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高某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王非律师代理本案后,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合肥律师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王非律师所在的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是全国领先、安徽首家专业从事刑事辩护的刑事专业律师事务所,在刑事辩护方面有非常大的优势。

法律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取保候审申请书


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

贵局立案侦查的G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现已对犯罪嫌疑人G采取刑事拘留(合公包刑一拘通字【2014】10159号)。鉴此,申请人作为G的家人,特向贵局申请,请求对犯罪嫌疑人G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给予G取保候审。具体理由如下:

一、G现年36余岁, 2014年5月22日,曾因早孕、稽留流产住院手术治疗,至今其体质虚弱、身体未完全康复,仍需门诊治疗。对G采取取保候审,有利于保证其基本身体状况,更有利于查清案情。

二、G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涉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案件,相比暴力犯罪而言,社会危险性小。

三、G没有犯罪前科,即使涉嫌本案犯罪,也是初犯、偶犯;G在得知自己可能涉嫌犯罪,能自觉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说明情况。对G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害性。

四、G有固定住所,有一定的经济收入,G亲属也自愿筹集相应钱款,交付到办案机关,为G提供财产担保,保证G在取保候审期间,除经有权批准机关批准外,不离开居住的住所地;保证随传唤随到案,配合并支持办案机关刑事侦查的一切活动;G取保候审后,保证不进行任何干扰司法活动的行为,包括不实施任何形式的串供、伪造证据、毁灭证据的行为,不干扰证人作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和办案机关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贵局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一切刑事诉讼行为,直至本案刑事诉讼活动结束。
为此,申请人特提出如上申请,请准予为荷。

申请人:             
2014年7月  日


附:申请人身份信息;
G住院病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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