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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鉴定申请书
(20××)亚律刑字第0×号
申请人:王非,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张某的辩护人。
张某滥用职权、受贿一案已经上诉到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现特申请人民法院对谢某提供的有关书证进行鉴定,具体为:
20××年10月29日芜湖市××区人民检察院扣押谢某2张便签,其中记载有“张某入股金45000元”字样。谢某后又称该内容系张某案发时其本人伪造添加。因此,申请鉴定:“张某入股金45000元”字样是否为和同一张便签上记录的其他账目用同一支笔、一次性书写完成?如是,则谢某关于此证据系案发时伪造的供述是虚假的,而陈述三人合伙投资并在便签上记录张某投资的事实是真实的。
为彻查案情,上述申请请依法准许。
申请人:王非
20××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