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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取 证 据 申 请 书
(20××)亚律刑字第×号
申请人:王非,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张某的二审辩护人。
张×滥用职权、受贿一案已经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全面、客观地查明案件事实,特申请人民法院向检察机关调取以下证据:
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由本案一审公诉人对杨×、谢××的询问笔录;对张×的讯问笔录。该笔录可能与一审控方移送的证言有不同的陈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对于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播放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的,如果该证人提供过不同的证言,法庭应当要求公诉人将该证人的全部证言在休庭后三日内移交”。上述不同证言和供述、辩解如果在一审中没有移交一审法院,在二审当中依法应当予以移交。
另外,张×申诉称,20××年×月×日××:50-12;40的讯问笔录不是在记录的××市看守所讯问进行,因此,申请调取××区公安分局关于张××的提讯证,以查明上述情况。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非
2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