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祝某女涉嫌盗窃犯罪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接受凌云的委托,指派我作为祝某女涉嫌盗窃犯罪一审阶段的辩护律师。该案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一大队侦办,现已对犯罪嫌疑人凌云采取强制措施,并报请贵院批准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必要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辩护律师认为,本案中祝某女可以不予逮捕,恳请检察机关对祝某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祝某女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本案辩护律师及嫌疑人家属曾依法向办案机关申请对嫌疑人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暨刑事责任能力认定,经鉴定,祝某女患有精神疾病,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嫌疑人患有精神疾病,需长期服药治疗,不予批捕更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嫌疑人亲属向办案机关提供2010年8月年至2018年1月11日嫌疑人持续在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持续治疗病例、住院纪录,证明祝某女患有癫痫所致精神病、脑疾病、损害和功能紊乱(癫痫)所致人格和行为障碍。祝某女系大病医疗保险患者,需要接收治疗,并长期服用治疗精神分裂的药物。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患有严重疾病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对本案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更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三、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即使嫌疑人涉嫌本案犯罪,系非暴力犯罪,社会危险性小,取保候审不致危害社会
申请人在会见祝某女时,祝某女陈述,她只是拿了一个包,里面有一部手机。如嫌疑人陈述属实,则本案涉案金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祝某女涉嫌盗窃犯罪不属于暴力型犯罪,即使涉嫌本案犯罪,也无社会危险性,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危害社会。
四、祝某女涉嫌罪名和事实可以不予逮捕,不具有逮捕必要性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本案中,嫌疑人在得知自己可能涉嫌犯罪,能主动和公安机关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陈述案情,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调查案件;案发后,嫌疑人家属也尽力退赃退赔。本案侦办机关已经充分掌握本案相关证据材料。对祝某女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妨碍办案机关侦办案件。本案对嫌疑人可依法不予逮捕。
五、祝某女家属可以作为保证人、自愿筹集相应钱款,交付到办案机关,为祝某女提供保证人担保或者财产担保。
本案中祝某女虽然可能存在涉嫌犯罪的事实,但是因祝某女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不具有再犯的可能性、继续危害社会的危险性、影响诉讼的可能性而不存在社会危险性的客观事实。
由于侦查期间辩护律师无法看到案卷材料,并不全面了解案情,以上事实的界定主要来源于祝某女及其亲属的陈述。如果祝某女及其亲属的陈述属实,那么祝某女因本身不具有社会危险性而不具有逮捕必要性。
鉴此,恳请办案机关从客观实际出发,依法对祝某女涉嫌盗窃罪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辩护律师: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所 王非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