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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义务帮工受伤

2013-06-25 18:45:43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_合肥交通事故律师_合肥工伤律师_合肥律师-安徽刑事辩护律师网 浏览:231
近日,浦北县法院审理了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由被告赔偿原告被告李梅赔偿被原告张强各项经济损失102030元。

  2010年7月30日,被告李梅与其丈夫林辉共同经营的张黄某食品厂发生员工中毒事件,林辉让女儿叫原告张强前去帮抢救中毒员工,原告张强在救人过程中也中毒。原告张强中毒后,被送往张黄医院抢救,张黄医院诊断为毒气体中毒,因病情严重,被送往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该院诊断为:1、急性重度硫化氢中毒;2、脑水肿;3、吸入性肺炎,肺水肿;4、缺血缺氧性脑病。被原告张强在张黄医院用去医疗费1064.67元,2010年7月30日至2101年8月27日在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的医疗费120279元。原告张强住院治疗时,被告李梅通过他人转交2000元给被原告张强的妻子黄小珍。到起诉时,被原告张强仍处于无意识状态。另查明,被原告张强治疗期间医院要求的护理人员是3人。2012年9月15日,黄小珍以原告张强的名义以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为由,向该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李梅赔偿截至2010年8月27日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27538.07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强应林辉的女儿的要求到某食品厂参与抢救中毒人员,当时情况紧急状态,双方之间并没有约定劳动报酬,原告张强抢救人员也不受其他人的支配,所以不具备雇佣关系,原告张强行为完全是为了帮助救人,因此原告张强的行为属于义务帮工。对于案件的责任分担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张强去救人时已经知道是抢救中毒人员,但原告张强在抢救过程中还是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因此,原告张强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及被告李梅的赔偿能力,被告李梅应当赔偿被原告张强损失总额的80%。张强自己承担20%。因为张黄某食品厂是林辉与被告李梅夫妇家庭经营的,林辉死后,张黄某食品厂所负的债务应当由被告李梅承担。对原告张强起诉请求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合计127538.07元,符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第、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逐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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