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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办案程序立案时限是多久?

2022-05-26 18:19:30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浏览:60
内容提要:刑事案件办案程序立案时限,是需要根据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的。在我国的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中,如果是受害人向我国的公安机关报案之后,公安机关一般是需要立案侦查的,但是公安机关立案的时间也是存在限制的。

刑事案件立案期限一般为七日,有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

刑事案件立案期限是需要在七天内进行办理,如果遇到有重大或者是比较复杂的案件,那么是可以延长到三十日,对于执法人员在立案之后就需要依法的进行侦查,这样才能确定合理的审判。

符合管辖范围就应当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刑事案件立案也需要符合条件才能获得受理,而对于立案的期限也是需要在七天之内进行办理,如果遇到案件比较复杂的就可以依法的延长,所以,不同的案件作不同的处理,如果执法人员不同意受理的话,那么也会说明其理由,达不到立案的标准是不会承担刑事的责任。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送达人民检察院。

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严厉的打击一切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如果是我国的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后,犯罪情节达到了刑事立案的标准的,此时是需要公安机关及时的立案侦查的,并且在充分的调查取证之后,移交给人民检察院,让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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