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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工作中的误区-刑讯逼供

2016-03-29 10:28:42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最专业刑事犯罪律师-安徽刑事辩护律师网 浏览:100

    刑讯逼供只是冤案成因的表象,每一起冤案的发生往往都是多种原因交互作用的结果,而这些原因的综合就反映出刑事司法工作中的误区
  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冤错案件的发生原因,以便将其限缩到最低水平。诚然,几乎每一起冤错案件的背后都有刑讯逼供的魅影。新闻媒体在报道冤错案件的时候,往往也会渲染其中的刑讯逼供问题。于是,人们就会认为刑讯逼供是造成冤案的罪魁祸首,甚至会把侦查人员妖魔化,猜想那些审讯的警察都是满脸横肉的凶神恶煞。其实,刑讯逼供只是冤案成因的表象,每一起冤案的发生往往都是多种原因交互作用的结果,而这些原因的综合就反映出刑事司法工作中的误区。
  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
  中国素有偏重口供的司法传统。古代的司法裁判就有“断案必取输服供词”和“无供不录案”的规则。“文化大革命”让国人尝到了“逼供信”的苦头,于是1979年颁行的《刑事诉讼法》就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而且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如是规定之宗旨就在于弱化口供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倡导“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但是在实践中,许多侦查人员仍习惯于“由供到证”的侦查路径。
  所谓“由证到供”,就是说,侦查人员在办案时要首先收集证据,不仅要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发生的证据,而且要收集能够证明某嫌疑人实施了该犯罪行为的证据,然后再抓捕嫌疑人并通过讯问提取口供。简言之,先取证,后抓人。所谓“由供到证”,就是说,侦查人员在获悉犯罪案件之后,先千方百计去查找嫌疑人,找到嫌疑人之后就竭尽全力去拿下认罪口供,拿下口供之后再想方设法去收集补足有关的证据,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这种侦查模式的要点就在于“先抓人,后取证”。有人把这种侦查模式比喻为“挤牙膏”,即从嫌疑人嘴里挤出一点查一点,挤出多少查多少。“牙膏”挤完了,侦查工作也就终结了。
  侦查人员偏爱“由供到证”的侦查路径,首要原因还是“口供情结”。其实,不仅侦查人员有“口供情结”,检察官和法官也有。所谓“口供情结”,就是说,人们都知道口供不可靠,仅根据口供定案容易出现错案,但是又舍不得离不开。侦查人员没有口供不敢结案,检察人员没有口供不敢起诉,审判人员没有口供不敢判决。这也导致依据口供形成的笔录在刑事诉讼流程中处于核心地位,以至于我国这样的刑事审判方式被有些学者称为“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即使被告人在法庭上推翻了原来在侦查阶段作出的有罪供述,法官一般也会结合其他证据对该有罪供述予以采纳并采信。此外,导致这种侦查模式盛行的原因还包括侦查人员的敬业精神不够、专业素质不高、技术手段落后等。
  违背规律的限期破案
  在中国大陆的犯罪侦查中,“限期破案”的说法是屡见不鲜的。一般来说,某地发生了重大刑事案件之后,公安机关的领导就会要求侦查人员“限期破案”。如果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市长或省长等政府领导也会指示公安机关“限期破案”,而且这些指示一般都会见诸报端。对于重大刑事案件,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普通百姓,都希望能够早日破案,严惩凶手。“限期破案”的要求反映了这种心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安抚民心并震慑罪犯。另外,它表明了领导的重视,不仅可以调动侦查人员的积极性,而且可以集中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到该案的侦查活动中。
  毫无疑问,与奖惩和晋升相联系的“限期破案”可以激励侦查人员的主观积极性。如果没有激励机制,侦查人员也会偷懒耍滑,也会消极怠工,甚至会玩忽职守,消极办案。因此,“限期破案”对于提高犯罪侦查效率来说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事实上,一些重大刑事案件就是在“限期破案”的要求下迅速查办的,使那些犯罪分子及时受到了法律的惩罚。但是,“限期破案”也会产生一些负面的效果。如果侦查人员都是老实敬业之人,这种负面效果还不太明显。虽然上级领导“限期破案”,但是侦查工作还要脚踏实地。能在期限内破案,皆大欢喜;不能再期限内破案,也要实事求是。如果侦查人员不都是老实敬业之人,这种要求的负面效果就会突显出来。有些侦查人员可能会只要速度,不管质量,急于求成,以次充好;有些侦查人员甚至会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弄虚作假,以假当真。于是,“限期破案”就会诱使侦查人员步入刑事司法的误区,造就冤假错案,滕兴善冤案就是一个惨痛的教训。
  “限期破案”和“命案必破”不符合犯罪侦查的规律。犯罪侦查的基本任务是查明事实,收集证据,缉捕罪犯。从表面上看,犯罪侦查就是侦查人员的工作,但是能否完成以及何时完成这三项任务并不是侦查人员一方就能决定的。在现代法治国家中,侦查人员不仅要查明案件事实,而且要用法律许可的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因此遵照法律要求收集证据就成为犯罪侦查的核心任务。简言之,办案就是办证据,办案质量关键在于获得证据的质量。诚然,发现证据和收集证据是侦查人员的工作,但是证据的发现并不完全取决于侦查人员的主观意愿。犯罪行为都会在客观世界中留下各种各样的证据。从理论上讲,这些证据都有可能被侦查人员所发现,但是在现实中往往有相当一部分证据是没有被侦查人员发现的。实践经验表明,证据的发现既有必然性也由偶然性,其中有些因素是侦查人员无法掌控的。有些证据对于侦查人员来说就是可遇而不可求。想要的未必就能得到,能得到的未必都是想要的。事半功倍只是美好的希望,事倍功半或是无奈的现实。
  公安机关的领导乃至领导的领导,可以要求侦查人员尽全力快速破案,但是“限期破案”以及“命案必破”的军令状却可能南辕北辙。这些年披露出来的冤错案件就一次又一次地证明了这一点。“限期破案”和“命案必破”的压力使侦查人员模糊了双眼,步入侦查的误区,把希望当作现实来认定犯罪,甚至犹如“救命稻草”般把抓到的嫌疑人视为犯罪人。许多错判就是这样生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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