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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理论指导的重要地位

2017-01-13 23:10:43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安徽刑事辩护律师网 浏览:75

    结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结果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结果加重犯的法律地位

  1、理论指导的重要地位

  结果加重犯在刑法中的地位是指结果加重犯在刑法学体系的位置。不管人们如何评价结果加重犯,如何看待结果加重犯,只要它还存在于刑事立法中,它就应该在刑法理论中有一席位置,那种回避结果加重犯的态度只能使人们“疏远”结果加重犯,最后的结果是可想而知的:由于缺乏正确的结果加重犯理论指导,司法实践在认定与处理结果加重犯时就会出现极大的随意性。

  2、具体领域中实施的地位

  具体说来,在刑法体系中,结果加重犯应在以下领域有一席位置。

  1、在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的既遂一节,介绍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因为结果加重犯也是犯罪的完成形态——结果加重犯的既遂形态,是犯罪既遂的一种。

  2、在未遂犯理论中研究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3、在共同犯罪论的领域研究结果加重犯中的共同犯罪问题。

  4、在一罪与数罪形态中研究结果加重犯与有关一罪特殊形态的异同。

  5、在刑事责任一章中简单介绍结果加重犯的刑事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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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的主观特征

  基本犯罪的主观特征所研究的问题是,除基本犯罪的罪过形式包括故意外,还应否包括过失。亦即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罪的罪过形式是否仅限于故意。

  从理论上讲,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的罪过形式不应包括过失,亦即基本罪为过失犯的结果加重犯不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理由如下:

  (1)基本罪为过失的结果加重犯与重结果的结果犯没有本质的区别。

  (2)承认基本罪为过失的结果加重犯,只有在承认对加重结果既无故意又无过失的偶然的结果加重犯的情况下才有理论意义。

  (3)在实务上,承认基本罪为过失的结果加重犯,极易扩大被告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甚至将不是被告人行为引起的结果――即与被告人的过失行为无相当因果关系,仅有偶然联系的结果归属于被告人承担。

  综上所述,中国刑法没有基本犯的罪过形式是过失的结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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