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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不成立独立的罪名

2017-01-13 23:12:40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安徽刑事辩护律师网 浏览:103

   结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结果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由于结果加重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只是危害结果较为严重,故认定为一罪。在国外,结果加重犯一般成立独立的罪名。根据中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结果加重犯的罪名与基本犯罪的罪名是一致的,即结果加重犯不成立独立的罪名。

  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刑法》第263条: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2.《刑法》第236条: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

  3.《刑法》第336条: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

  4.《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

  5.《刑法》第260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6.《刑法》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7.《刑法》第239条:绑架致人死亡的;

  8.《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刑法》第114~118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10.《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11.《刑法》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

  12.《刑法》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13.《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14.《刑法》第121条: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

  15.《刑法》第122条: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

  16.《刑法》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17.《刑法》第278条: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18.《刑法》第318、321条: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被运送人员重伤、死亡的;

  19.《刑法》第384条: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退还的;

  20.《刑法》第404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刑法》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

  2.《刑法》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

  3.《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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