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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参与量刑权有待细化

2017-06-14 09:03:26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安徽刑事辩护律师网 浏览:153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对犯罪行为所带来的伤害有着最为切身的感受,与案件结果有着最为直接的利害关系,被害人往往希望通过影响法官的刑罚裁量而表达其对被告人的责难等诉求。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签署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4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见,由此明确了刑事被害人在量刑程序中有权参与量刑。然而实践中,有的被害人未能参与诉讼,即使参与也仅限于经济赔偿问题,更没有提出明确的量刑意见。这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相关法律制度落实不到位。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186条等规定,审判机关应在开庭前就回避、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等方面听取被害人意见;被害人可以在法庭调查阶段陈述自己的观点,经过审判长许可之后,可以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等等,这些规定在实践中鲜有落实。另一方面,被害人地位不独立。我国刑事诉讼结构和模式决定了被害人诉讼地位的依附性,即便其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提出量刑意见,是否采纳还取决于检察机关;对判决结果不服,只能请求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而抗诉程序的启动又十分严格。此外,由于多数被害人无诉讼代理人,即使他们参与量刑程序,也不能充分表达其量刑意见。

  鉴于上述原因,笔者建议从四个方面落实被害人的参与量刑权。

  一是明确案件范围及启动方式。鉴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及审理的必要性,笔者主张,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首先应适用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包括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等,因为,此类案件极易引发涉检信访。另外,由于《意见》未对参与量刑程序的启动方式作出规定,笔者认为,被害人有权主动提出参与量刑程序,若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审判机关可以依职权启动。同时,还需要出台相关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被害人参与量刑、发表意见的时间、地点和具体程序。

  二是量刑建议充分考虑被害人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应充分听取被害人参与诉讼的意见。被害人也可以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材料进行补充,并表述对被告人量刑方面的意见。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若采纳被害人的意见,可依法对指控的内容和量刑建议作出修改;若不采纳,应向被害人阐述理由,并将其意见附卷移送法院。这样有利于减少被害人对判决结果不满而提出抗诉请求以及信访等情形。

  三是增进庭审实质化和透明度。在法庭调查中应单独对被告人的量刑事实进行调查,查明从重、从轻、减轻等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可以借鉴国外的“被害人影响陈述”制度,在法庭辩论阶段,允许被害人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自己身体、精神、经济等方面造成的影响及被告人的量刑问题发表意见。法官针对被害人提出的量刑建议进行回应,对裁判结果进行论证,选择当庭或在判决书中阐释量刑理由。这样既提高了被害人对判决的认同度,又有效制约和监督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四是完善被害人诉讼代理制度。由于被害人参与量刑权涉及刑事诉讼诸多环节,笔者认为,在侦查阶段就应赋予被害人聘请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如此才能实现与被告人的权利对等,并明确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义务,例如会见权、调查取证权等。同时,亟须健全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特别是在强奸、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等涉及当事人隐私的案件中,有诉讼代理人的帮助,可以使被害人免于二次伤害,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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