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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庆生购买吸食毒品领刑又获禁止令

2014-12-05 14:06:04 来源:安徽合肥律师|合肥刑事律师|合肥刑事辩护律师|合肥刑事诉讼律师-合肥律师网 浏览:95

被告人周某原系江西省共青城市某娱乐城员工,其为庆祝自己的生日而向他人购买了毒品并吸食,结果不仅获刑罚,还被法院判处了禁止令。日前,共青城市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内,禁止被告人周某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禁止被告人周某接触有吸毒史人员。

2013年10月26日晚,被告人周某从“阿东”手上以“开心水”每瓶500元,“K粉”每包1000元,“开心粉”每包1000元的价格购买“开心水”四瓶,“K粉”三包,“开心粉”一包,“阿东”赠送给周某含“OK”字样蓝色包装的白色粉末一包,共计6000元。10月29日,被告人周某邀请朋友于共青城某娱乐城庆祝生日,其间吸食一瓶“开心水”及部分“K粉”。10月30日凌晨1时许,共青城市公安民警对某娱乐城进行检查时,发现周某形迹可疑,依法对其检查时在其牛仔裤口袋内发现液体3瓶、白色粉末2包、绿色粉末1包,蓝色包装标有“OK”字样物品1包。经鉴定,液体2瓶重23.5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液体1瓶、白色粉末2包、绿色粉末1袋分别重10.40克、18.27克、17.96克,均检出氯胺酮成分;蓝色包装标有“OK”字样物品1包重1.9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是毒品仍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无前科,所持有的毒品“开心水”、“开心粉”等属于纯度较低的毒品,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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