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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

2014-04-18 16:10:59 来源:合肥律师|合肥刑事律师|合肥刑事辩护律师|合肥刑事诉讼律师-合肥律师网 浏览:155

对于一般公民来说,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生理和智力发育正常,就具有了相应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从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是,如果这个人有精神障碍或者生理上有缺陷其刑事责任能力就会受到影响。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相应地适当减轻。辨认能力是指一个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是指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一个人的控制能力是以其辨认能力为前提的。
1.精神病人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区疗。”
(2)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又聋又哑的人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又聋又哑的人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他们应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但由于生理缺陷,其辨认是非的能办比正常人要差,所以,法律规定对他们的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盲人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盲人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他们应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但由于生理缺陷,其辨认是非的能力比正常人要差,所以,法律规定对他们的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1 6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丰要是考虑到,醉酒的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且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会导致醉洒完全有控制能力。
 
合肥专业刑事律师  王非律师 13856968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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