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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辩护应遵循的原则及应把握的大方向

2014-03-17 10:50:45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合肥交通事故律师|合肥工伤律师|合肥律师-安徽刑事辩护律师网 浏览:141

(一)死刑辩护应遵循的原则
死刑包括两种情况:立即执行、暂缓执行(死缓)。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少杀、缓杀、不杀”的一贯原则,对于可能适用死刑的案件,采取特别审慎的态度。对于尚不具备罪行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民愤极大的被告人,一般均适用缓刑,即判处死刑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给犯了死刑的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死刑案件辩护时一定要遵循三个原则:一是,竭力为被告人辩护,争取得到较轻的刑罚。二是,应尊重被告人意见,律师为被告人辩护,应先征询被告人意见,或将律师的辩护思路与被告人沟通商量,达成共识,律师在开庭前,应拟出辩护词初稿征求被告人的意见,至于遇到被告人与律师辩护意见不一的,辩护律师要充分与被告人沟通,或经反复沟通形成共识。三是,不能伤害被害人的感情,还要注重社会效应。只有辩护效应和社会效应同时实现,才能成功做好辩护工作,体现出律师参与死刑案件辩护的社会价值。
(二)应准确把握死刑案件的大方向 。
死刑案件比起一般刑事案件受到的关注会更多。一经媒体披露,可能会引起更大的反响。刑辩律师要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善用刑法总则进行辩护。《刑法》第 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法律虽未规定“罪行极其严重”的标准,但理论界基本一致的认识是,应当按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从三个方面衡量是否属于“罪行极其严重”:一是主观恶性是否特别严重;二是犯罪情节是否特别恶劣;三是犯罪后果是否特别严重。只有三者均达到了特别严重的程度,才能认定为“罪行极其严重”,只要有一项达不到特别严重程度,都不能认定为“罪行极其严重”,就不能适用死刑。如有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虽然后果特别严重,但被告人故意伤害的动机却是出于激情、义愤等因素,而不是有预谋的报复或其他卑劣的动机,就不能认为其主观恶性特别严重,当然也就不能认为“罪行极其严重”了。另外,刑法总则中的其他一些原则或规定,也与适用死刑有关或影响死刑的适用,如单位犯罪、共同犯罪等等。因此,刑辩律师必须注重适用刑法总则,提出最好的辩护。
二是,灵活运用刑法法理和基本原则。刑法法理和其基本原则,相当于数学的公理和定理,法官断案一般会遵照办理。现在在刑事辩护中运用得最多的主要有:“疑罪从无”原则、“罪责刑相适用”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以及“必然因果关系”规则等。
三是,充分尊重被害人。被害人不出庭的案件,刑辩律师要尊重被害人;被害人出庭的案件,刑辩律师更要尊重被害人及其家人。即便是有过错的被害人,法庭辩护中也只能点到为止,不可大肆渲染或无限扩大被害人的过错,尤其不宜在公开审理的法庭上再三强调或重复,否则会适得其反。
四是,有效化解“民愤”。刑辩律师的作用之一就是巧妙地平“民愤”、化解“民愤”。刑辩律师必须在法庭上讲清楚案发时的“民愤”和案发后的“民愤”的区别,把事后的恐惧与当时的愤怒区分开来,有效化解事后的虚无的“民愤”,尽可能不让它影响法官对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民愤”不是犯罪行为,也不是犯罪事实,而是人们对该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的一种评价,一种感知,是一种主观主义的东西。因此,作为辩护律师,还要把“民愤”与犯罪有效剥离开来,不要让“民愤”影响案件事实,更不能让其成为影响刑罚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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