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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李某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一套房以出租的名义,同时出租给季某等5人,共骗取预收房租款127700元。后李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法制观念淡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李某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且其家属帮助退赔了各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故法院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最后,朝阳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