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刑事案例 >> 王非律师办理贩卖毒品罪辩护提纲

王非律师办理贩卖毒品罪辩护提纲

2021-09-23 14:49:27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浏览:58

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

KING  A&P  LAW  FIRM

    提  纲

                                                          亚律刑字2019(157)号

尊敬的法官:

受被告人周某及其家属的委托,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指派王非律师担任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一审案件辩护律师。依据法律规定,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发表辩护意见,恳请人民法院予以充分参考。

一、在贩卖毒品犯罪中,周某系从犯、帮助犯,依法应予减轻处罚

1、起诉书在指控犯罪事实中已经列明:在第1起、第2起贩卖毒品犯罪中,周某系帮助犯。

2、第12起贩卖毒品是黄某某一人实施。在第12起贩卖毒品犯罪中,黄某某是绝对的主导者,从毒品上下家联络、毒品出资、交易方式、获利来看,都是黄某某一人实施。

3、周某供述:只在第1起贩卖毒品中帮助购买茶叶用于邮寄这一个行为。

周某和黄某某是男女朋友,平常生活在一起,两人均吸食毒品。黄某某让周某去购买茶叶,周某法律意识单薄,进而实施了这一行为涉嫌犯罪。

4、无论周某有没有实施购买茶叶这一行为,都不能左右、影响黄某某贩卖毒品。周某在黄某某贩卖毒品行为中所起的作用是非常轻微的。

二、起诉书指控第260克,是假毒品,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1、第260克,参与的人有黄某某、杨某、张某、吴某某,这四人当庭均供述该60克是假毒品,不能吸食,不能交易。之后全部退还给黄某某,该60克物质化成了水。

杨某、张某、吴某某在书面材料中也供述:该60克是假毒品,不能吸食,不能交易。

60克物质和起诉书指控的诈骗罪涉案标的物质一样,是假毒品,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2、指认周某购买茶叶用于邮寄系孤证,不应据此定罪。

周某当庭陈述:其没有帮助黄某某购买茶叶用于邮寄该60克物质。虽然黄某某在书面供述中陈述,周某曾帮助购买茶叶由于邮寄,但系孤证,不应据此定罪。

三、即使认定第260克构成贩卖罪,应当将明确不是毒品的数量予以扣除,或者在量刑中予以充分考虑

1、在计算毒品数量时,应当将明确不是毒品的数量予以扣除。

黄某某在书面材料中供述:该60克中有30克真毒品、30克假毒品。如黄某某陈述属实,该60克系高度掺假的毒品,且可以明确其中30克不是毒品。在计算毒品数量时,应当将明确不是毒品的数量予以扣除。

2、如认定为贩卖毒品60克,应当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2015年《大连会议纪要》明确规定:对于纯度明显过低的,在量刑时应予以充分考虑。依据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在量刑时可以在基准刑基础上降低30%

四、本案周某是吸食毒品人员,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五、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主动配合办案机关调查案件,在诈骗罪、贩卖毒品罪中,均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六、周某无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可从轻处罚

周某在认识黄某某之前没有接触过毒品。因自身年纪轻,法律意识单薄,交友不慎,从而接触到毒品,开始吸毒,进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周某自己也非常后悔,但其自身系被动参与,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可从轻处罚。

综上,周某在诈骗罪、贩卖毒品罪中,均构成坦白;在贩卖毒品犯罪中,周某系被动参与,系从犯、帮助犯,作用非常小,应予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人民法院予以采信。

辩护人: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

王非

2019521

 
发表评论
网名:
评论:
验证:
共有0人对本文发表评论查看所有评论(网友评论仅供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