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邱某云、邱某红等寻衅滋事一案已由贵院审理,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受长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指派王非律师担任邱某云、邱某红寻衅滋事案一审阶段的辩护人。经过向被告人邱某云了解案件情况和阅卷,辩护人认为本案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规定,被告人邱某云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望贵院予以考虑:
一、邱某云等涉嫌寻衅滋事应当由北京市公安机关侦办处理,长丰县公安局管辖侦办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中央政法委关于处理上访人员的要求规定》中,中央纪委明确指出对涉访案件,没有北京案发地派出所移交地方处罚的移交手续,各地方就无权处理并作出处罚。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云的犯罪行为地、结果地均为北京。根据长丰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文件(2017)49号[1]:夏氏兄妹虽户口在长丰,但均驻外地,邱某云长住泗县,邱某红长住肥西县,邱某莲住浙江省慈溪市、邱某凤长期住山东省济南市。可见无论是犯罪地、还是经常居住地都不在长丰,故长丰县办案机关无权管辖本案。退言之,即使北京市公安机关决定交给长丰县公安机关处罚,检察院移送的卷宗中未有北京市马家楼派出所移交长丰县公安机关处罚的手续,长丰县公安机关随意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实质上可能异化为对被告人多次上访行为未得到合理解决的打击报复。
二、被告人邱某云等人去北京上访,其主观目的是反映诉求、解决问题,而不是取乐、寻求刺激、制造事端。故其不符合寻衅滋事罪主观方面构成要件。
《信访条例》赋予公民上访的合法权利。根据被告人邱某红询问笔录[2],上访的原因是“合肥中院处理事情不公,同时还准备到北京反映水家湖镇工作人员杨杰不允许我妹妹邱某莲迁移户口”。邱某云询问笔录[3]:“我们在北京,想到我父亲的案件,被法院推来推去、程序违法,同时我五妹邱某连需要婚迁到水家湖...我们在2017年12月13日和2017年12月14日到天安门反映法院执行书没有给我们、案件打回长丰法院审理不符合要求、之前案件审理不公等问题。”寻衅滋事的主观要求是明知自己的行为构成无事生非,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而从被告人的上访诉求来看,其提出的诉求都是合情合理的、正当的要求。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审判工作监督机制促进公正司法情况的报告》第二条第五项规定:逐渐把涉诉上访引导到依法申请再审的轨道上来,对于当事人的投诉做到及时审查,可能有错的,依法立案,确有错误的依法再审改判;对经再审认定原判正确需要维持的,注意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根据长丰县信访局2018年1月10日出具的关于邱某云,邱某红等姐妹信访案件有关情况的说明,被告人此次信访主要诉求是:要求依法追究颜凡圩为作为本案主犯罪的刑事责任,认为公安及相关司法部门对本案被告人处罚畸轻,要求再审重新从重判处刑罚;诉求颜凡水是本案的事主及打架邀集者,应按照主犯追究其刑事责任,追究本案及其他案件参与人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赔偿受害人合法损失。被害人家属认为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案件,他们依法上访是对司法机关的作为与不作为提出申诉和控告未能如愿,转而向上级机关投诉的合法途径。正是她们坚持上访的不懈努力,使长丰县信访局2016年会议纪要决定[4],对邱某红提出的诉求必须依法解决,政府绝不袒护,可以协助邱某红打官司,出钱帮助请律师。此案在上级有关领导的关心下,长丰县公安局于2017年6月刑事拘留夏泽本被殴打致死的犯罪嫌疑人张久国、颜宪顺,长丰县检察院立案复颜宪军故意伤害致死刑事申诉一案,另几名罪犯至今外逃。这充分说明被害人家属上访反映的问题是真实的、是有道理的,有法律依据的,为什么将其定为无理的非访诉求呢?
三、邱某云等人上访过程中无任何过激行为,也未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因此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寻衅滋事罪应当存在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同时具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或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或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四种情形之一。
(一)邱某云等人上访过程中无任何冲击或暴力的行为。
首先,在被告人邱某云等人去天安门上访过程中始终无任何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的行为。根据方静讯问笔录[5]:“那个地方有安检,要刷身份证的,但是我在抱小孩,是我的四个侄女上前交涉的...之后就来了一辆警车把我们拉走了。”根据邱某云询问笔录[6]:“2017年12月15日到国家信访局反映问题路过中南海周边时候,由于中南海不给走并询问什么事情,我们说我们是反映问题的,于是我们就被带走了。”根据夏文淑询问笔录[7]:“在天安门旁边的十字路口,一个像是当兵的人,穿着大衣就问夏泽君,你们来干什么的?夏泽君就说我是来上访的,随后这个人就把我们三个带上警车,拉到附近一个派出所,随后这个人就把我们三个带上警车,拉到附近一个派出所,进行登记后,有一辆公交车将我们拉到马家楼,之后我们又被转到一个分流中心。”根据夏运成询问笔录[8]:“在中南海附近,就被武警拦下来核查身份,查到我四爹夏泽军身份证后,武警就问我四爹是来干什么的?我直接就跟他们讲,我们是来上访了之后我们就被带到派出所去了。”邱某云等人上访过程中无任何打横幅、哄闹、在公共场所静坐、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行为,而是按照《信访条例》规定走访等形式,主动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说明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即使是在现场执法的公务警察上前询问也非常配合他们的工作,没有任何过激的行为。
(二)被告人邱某云等人在北京市久敬庄救济服务中心并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伤害他人。
寻衅滋事中所谓“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在耍威风、取乐发泄、填补精神空虚、寻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动机的支配下,无故、无理殴打他人。这种行为的显著特点是以强凌弱,即凭借自己或自己一方的人多势众、力气强壮、凶狠残暴或己以往凶狠残暴的“威名”,随意殴打他人,以显示自己的强悍和无所顾忌,满足填补自己精神空虚的需要。对于“随意”,一是动机,看刺激行为人实施殴打他人的内心起因或内心冲动是什么,是出于故意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逞强斗狠,抖威争霸或发泄不满,打人取乐,寻求刺激,还是出于其他的动机;二看所谓的“事出有因”,若行为人辩解殴打他人是“事出有因”,那么就应考察是否属实。[9]
从本案北京市久敬庄机动组张琳询问笔录[10]:安徽厅的那几个妇女一开始的时候虽然情绪很激动但是并没有采取什么过激行为,只是对我们推推搡搡的要向外面看。后来当那几个妇女听到隔壁的那个厅里面(她们的亲戚)被带走了,情绪就突然激动起来,才发生后来的强行冲离、混乱行为。首先被告人一行只有五六名妇女,工作人员一共有四位,人数相当不存在以强凌弱。其次,被告人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系事出有因,被告人等合理的上访诉求未得到答复,同行的亲属被带离却无知情权,其行为系迫不得已的私权救济。
(三)邱某云等人未以非访为要挟强行勒索钱财。
公诉机关起诉被告人“非访为要挟强行勒索钱财”。纵观本案,“要挟”的对象(法律上应当称之为受害人的)恰恰是得不到任何救济的被告人。从被告人上访过程中未实施《信访条例》第二十条中所列的六种“不得有”的行为,其实施的不过是《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法律提倡或者说允许这种活动进行的目的,也就是《信访条例》的立法宗旨,在《信访条例》第一条中表达的明明白白,是“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本案被告人没有能力,事实上也不可能向政府进行施压、要挟,也没有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关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
1、关于指控2016年3月5日邱某红打领条从伍岗村领取8400元,实则系邱某红领取的失地救济款与低保费。
2、关于指控2017年4月12日、4月13日邱某红分别从水湖镇人民政府和水湖镇伍岗村索得4200元,4500元,第一笔4200元包含邱某云的3000元失地救济款和1200元生活费,第二笔4500元系邱某红领取的政府补贴。
3、关于指控2017年7月15日、7月18日邱某云、邱某凤打收条从水湖镇人民政府分别领取15361.2元和4352元,系政府雇用东北人(在北京天桥派出所辖区内)把邱某云等人从出租车上拉下来在面包车里打伤两小时,致怀孕的邱某凤早产、子宫内出血而支付医药费及损失费用。
4、关于指控2017年10月21日水湖镇人民政府通过建设银行给邱某凤账户存入五万元,并非被告邱某云等人主动索要,而是伍岗村书记伍敬好、信访局杨宏伟局长主动回访愿意报销被告人等进京上访所支出的车费、住宿等开销的费用。
5、关于指控2014年7月水湖镇人民政府和伍岗村委会共计损失293555.5元系水湖镇政府依据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一初字第01882号民事判决书,并按照县协调意见,向被告人家人支付起诉交通肇事司机的赔偿款。
6、关于指控2014年到2017年邱某云、邱某红从水湖镇人民政府领取困难补助、水塘被征收款共计34970元是依据水湖镇人民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合法的行为。
(四)邱某云等人上访过程中并无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寻衅滋事罪应当具备“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要件。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邱某云等人在久敬庄接济服务中心发生过造成群众恐慌、逃离或骚乱、踩踏的过激行为。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云等人随意殴打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以非访为要挟强行勒索钱财,情节严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此次上访事项已由相关机关认定为合法行为,长丰县政府不应前后差别对待,更不能“秋后算账”。
2017年10月份左右,邱某云和邱某红曾因相同事情到北京上访,北京信访局局长曾担保不以此事关押。根据邱某红询问笔录[11]:“我被国家信访局的李处长接待了,他讲回去后九个人一个人都不许关,并且要协助处理好这件事情,信访局杨局长也答应了。”“今年十九大期间,长丰县信访局杨局长找我们谈,就讲支付我们5万块钱,因为我们每次去北京也有大量的花费,前提是我父亲的案子,涉及案件嫌疑人只抓四个判四个,涉及到其他人就不要再追究了,我们当时就表示同意,政府也答应给我们民事补偿。”根据邱某云讯问笔录[12]:“这次在北京国家信访局李处长、杨宏伟局长担保回来不关我们,我们才回来的。”根据伍岗村委会书记伍敬好的询问笔录:“2017年10月他们没有去造成非法,也没有做出什么行为,我们把钱存进邱某凤的银行卡以后,第二天他们就回来了。”被告等人父亲夏泽本被故意伤害案未得到公正处理的申诉结果是,2016年长丰县信访局会议纪要明确要引导其依法处理,政府给予支持:[13]邱某红的诉求必须依法处理,政府绝不袒护,政府可以协助邱某红打官司,如果邱某红家庭困难,政府可以出钱帮助请国内律师,不管花多少钱,政府都可以出。在十九大期间被告等人在北京也得到积极回复:报销了相应费用五万元,并保证不被逮捕。若此次就相同的行为被认定为非访甚至犯罪行为,为何之前政府会积极帮助并协助处理解决呢?退言之,[14]根据夏运成询问笔录:“我因非正常上访,于2017年12月18日被北京市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处理。”即使被告等人构成了非访,也应当由北京市地区派出所对其一并处理,而非长丰县公安局径行拘留。
五、根据“一事不再理”基本原则,该上访事项已经处理,不应再重复评价。
一事不再理原则,应当是刑事司法实践的基本原则,对于已解决的事实予以重复评价,不但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同时也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不仅滥用司法资源,也是对被告人极大的不公。根据长丰县水湖镇人民政府2018年出具的《关于邱某云、邱某红等姐妹信访案,件有关情况的说明》[15]:2016年3月7日邱某云、邱某红被刑事拘留10日;2016年8月邱某云因在北京天安门寻衅滋事,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并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9月15日邱某红等人被长丰县公安局作出行政拘留9日的治安处罚。被告人邱某云等人此前的上访行为已经得到政府的多次补偿,之前的违法行为也已经受到了行政或刑事处罚,长丰县检察院提交的起诉书对其之前行为再进行重复评价,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原则。
法律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因被告人实施的是符合《信访条例》规定的正当的信访行为,也是在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且其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主客观构成要素,已被相关机关认定为合法行为。
恳请法院依法审查案件事实,还被告人公道和清白!
辩护人: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
王非 律师
2018年9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