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刑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2016-05-02 08:48:22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最专业刑事犯罪律师-安徽刑事辩护律师网 浏览:74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00]11号
【发布日期】2000.05.12
【实施日期】2000.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侵犯财产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徽金亚太王非律师,专注刑事辩护,13856968158。

合肥律师180网www.hf180.cn安徽刑事律师网www.xs180.cn 

发表评论
网名:
评论:
验证:
共有0人对本文发表评论查看所有评论(网友评论仅供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