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刑事法规 >> 刑事诉讼中作伪证 因罪获刑悔时晚

刑事诉讼中作伪证 因罪获刑悔时晚

2016-09-04 11:12:53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安徽刑事辩护律师网 浏览:89

【案例介绍】

  刑事诉讼中作伪证 因罪获刑悔时晚

  30岁的李某因为盗窃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在诉讼过程中,其从事医疗工作的亲属张某向公安机关提交了一份《出生医学证明》,证明中显示李某生育的女儿尚未满一周岁,意图以“李某尚在哺乳”为由,帮助李某开脱罪责。后经核查,张某向公安机关出示的《出生医学证明》系伪造的,张某因此被查获归案。

  因涉嫌伪证罪,张某被公诉机关诉至法院,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法制观念淡薄,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意图为他人开脱罪责,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已经构成了伪证罪;鉴于张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故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判决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在刑事侦查起诉审判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或者有掩盖歪曲事实真相、毁灭证据的行为,属于刑法上 规定的伪证罪,是需要受到刑事处罚的。《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在民事诉讼中,作伪证则属于妨碍司法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徽金亚太王非律师,专注刑事辩护,13856968158.

合肥律师180网www.hf180.cn,

安徽律师180网www.xs180.cn

 

发表评论
网名:
评论:
验证:
共有0人对本文发表评论查看所有评论(网友评论仅供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