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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公民或职业病患者提起工伤认定的主体

2013-06-26 10:11:47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_合肥交通事故律师_合肥工伤律师_合肥律师-安徽刑事辩护律师网 浏览:166

1.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提起工伤性质认定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但不是所有的公民都能享受此权力。首先,必须是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公民才有权提起。同时,《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991年国务院令第81号)第8条规定,“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需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因此,具有提起工伤性质认定的主体一般是上述人员之中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因工受伤人员或职业病患者。
2.职工家属、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是提起工伤认定的主体,工会组织可以职工名义提起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民法通则》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种人前者的民事活动受限,后者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他们的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因而,他们的工伤认定的提起只能是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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