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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盗窃罪后第三人帮助抗拒抓捕行为如何定性

2015-02-14 15:09:56 来源:安徽合肥律师|合肥刑事律师|合肥刑事辩护律师|合肥刑事诉讼律师-合肥律师网 浏览:118

2013年8月,李某在网吧将正在上网的郭某的手机盗走,当即被郭某发现,郭某立即追赶。李某在网吧门口被郭某拦下,正巧李某的朋友钱某路过网吧,李某高声呼喊让钱某帮忙,钱某得知情况后就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对参与拦截李某逃跑的网吧保安和郭某进行威胁,从而帮助李某顺利逃脱,钱某事后未分得好处。
【分歧】
本案中,李某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要件无疑,但是在对钱某行为的定性上出现了两种分歧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钱某并不构成犯罪,因为其并未参与之前的盗窃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而单独的暴力威胁行为依据我国的刑法规定并不构成犯罪;第二种观点认为,钱某在明知李某偷了钱的情况下,帮助李某威胁网吧保安和郭某,如果最后参与分赃,构成共同犯罪,如果未参与分赃则应认定钱某仅有帮助的意思,属于抢劫罪的帮助犯;第三种观点认为,钱某帮助李某完成取财的行为,不论其是否最后参与分赃,均应按抢劫罪论处。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本案对于钱某的行为定性关键在于明确“转化型抢劫犯罪的主体是否应是身份犯”以及“转化为抢劫的实行行为之于整体的意义认定”。
单一主体要构成转化型抢劫犯罪,一般而言须满足三个特征,即具备前置违法行为、时空上未断裂、亲手参与或实施后续行为。但是在实际的案件中,如果出现了承继行为抑或是事中参与行为,那么应当如何进行处理?这里涉及到承继共犯的问题。承继的共犯是指一个行为者在一定犯意支配下,在完成犯罪的一部分之后,又取得其他人的同意,一起继续把犯罪进行到底,从而构成的共同犯罪。承继的共犯包括承继的共同正犯与承继的帮助犯两种,一般刑法中所指的承继共犯是狭义的共犯,即共同正犯。承继的共同正犯是指先行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部分实行行为之后,后行为人以共同实行的意思参与实行犯罪的情况;承继的帮助犯是指先行行为人实施了一部分实行行为后,后行为人以加功的意思参与犯罪。
刑法学界对于后行为人就其本人加功的行为构成共犯并承担刑事责任是没有疑问的。问题是,后行为人对加功之前的先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否承担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对于后行为人以明知的态度参与到犯罪中来应当根据原罪本身是否具备可分割性来判断。例如抢劫罪等由复合实行行为构成的一类犯罪中,这些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具备可分割性的,如果在先行为人已经实施了暴力伤害的行为后,后参与人仅实施了共同的窃取财物的行为的,应当不认为构成承继共同正犯,对于后行为人应当仅就之后实施的行为单独定罪。但是对于诈骗罪等不具备可分割性的犯罪而言,如果先行为人已经实施了欺诈行为,后行为人在明知的情况下一同完成取钱的行为,那么后行为是显著利用了先行为人的行为效果,那么就应当对先行行为承担罪责,对整个犯罪以承继共同正犯论处。
本案中,钱某虽是出于帮助李某的故意实施了胁迫保安和郭某的行为,但是钱某是在李某的授意下实施了上述行为,李某与钱某均应当构成转化型抢劫,因为虽然李某是假钱某之手来完成胁迫行为,但是这行为本身与其自己实施并无本质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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