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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满足200万元构成非法经营罪

2015-02-14 15:10:16 来源:安徽合肥律师|合肥刑事律师|合肥刑事辩护律师|合肥刑事诉讼律师-合肥律师网 浏览:120

沈翔、孙新江都是湖州人,注册了湖州丰泽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银行汇票承兑买卖,从中赚取差价。据公安机关初步查明,从2011年4月到2011年12月案发,沈翔和孙新江共买卖承兑汇票11笔,涉案票面金额1407万元,贴现金额1300余万元,从中赚取利润。这些承兑汇票的原始持有人均是各类企业。据沈翔交代,自己一般先从别人那里买承兑汇票,扣除一部分贴现息后将这张承兑汇票贴现给卖家,然后再把承兑汇票卖给下家,从中获利。
去年以来,企业银根收紧,地下银行经营此类业务明显增多,据初步统计,浙江检察机关批捕、起诉此类案件20余件,涉案金额最高达20多亿元。
检察官说法
承办此案的吴兴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检察官张毓岑说,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贴现的主体为银行,沈翔等人不具有贴现的资格,票据贴现行为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刑法修正案七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属于非法经营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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