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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遇同伙盗窃被追 暴力相帮如何定性

2015-01-16 10:22:35 来源:安徽合肥律师|合肥刑事律师|合肥刑事辩护律师|合肥刑事诉讼律师-合肥律师网 浏览:109

2012年7月14日,刘某在逛一服装店时发现柜台上放一女士皮包,遂生歹意,趁店主李某招呼其他客人之际,将皮包拿走,刚出店门即被李某发现。李某一边大喊“抓小偷”,一边奋力追赶刘某,这一场面恰巧被经常与刘某一同作案的孙某看到。孙某看到刘某被人追赶,便知道刘某一定又在行窃,为使刘某逃避抓捕,他跑过去猛撞了李某一下,导致李某摔倒在地,刘某逃离,孙某也随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李某被摔成重伤。事后查明,刘某并不知道孙某使用暴力伤害行为帮助了自己。
分歧意见:本案中,对刘某构成盗窃罪并无争议,但对于孙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某构成片面共犯,对孙某应当以抢劫罪定性。因为孙某在明知刘某实施盗窃的情况下,用暴力阻止了财产所有人李某的追捕行为,帮助刘某逃跑,构成了共同盗窃罪,而其在逃跑过程中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第二种意见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想象竞合犯,其行为分别符合故意伤害罪和窝藏罪的构成要件,对其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即以故意伤害罪对其定罪处罚。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首先,片面共犯是指参与犯罪的人中一方有同他人实施犯罪的故意,暗中配合他人实行犯罪,而另一方却不知道。而本案中,刘某实施盗窃的行为已经既遂,孙某帮助其逃跑并不是帮助其实施犯罪行为,所以孙某不构成片面共犯。既然孙某不属于片面共犯,那么对他就不能以盗窃罪定罪,其行为也不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对孙某的帮助行为导致财产所有人重伤的行为应单独定罪。
其次,孙某的行为构成窝藏罪。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帮助犯罪的人逃匿的方法,不限于为其提供隐藏处所与财物,向其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提供化装的用具等等,也属于帮助逃匿的行为。就本案而言,孙某虽未参与盗窃行为,但其对刘某的盗窃行为是明知的,在刘某盗窃既遂逃跑的过程中,为帮助刘某逃匿,孙某采取了暴力帮助行为,主观上有帮助刘某逃跑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具体帮助行为,符合窝藏罪的构成要件。
再次,孙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孙某为帮助刘某逃跑,对李某实施暴力行为,主观上有伤害李某的故意,客观上对李某实施了暴力伤害行为,导致李某重伤的结果,其行为同时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最后,孙某一行为触犯了数罪名,符合刑法上想象竞合犯的特征。即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行为;该行为触犯了不同罪名。对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即按照犯罪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最重的罪名定罪。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310条第1款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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