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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期内不思悔改 盗两千米电缆自编“牢笼”

2014-12-02 14:27:16 来源:安徽合肥律师|合肥刑事律师|合肥刑事辩护律师|合肥刑事诉讼律师-合肥律师网 浏览:115

许某是山东临沭人,曾因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施罪先后三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去年2月份,尚在假释考验期内的许某来到江苏宿迁,认识了因盗窃而三进宫的周某和因犯抢劫罪刚出狱的赵某。由于三人都是老乡,加之都有相似的经历,很快便成了无话不谈的朋友。由于长期在监狱服刑,三人均没有正当手艺,四处找不到合适的工作。最终,三人一拍即合,再次做起了“无本生意”。三人买了一辆二手面包车,于2012年2月至4月间,先后在宿迁市宿豫区、泗阳县等地,共同盗窃通信电缆线。三人分工明确,一人望风,一人剪线,一人收线,先后作案17起,盗得通信电缆线1950米,价值人民币123320元。其中许某参与了全部盗窃活动;周某参与盗窃作案16起,涉案金额113989元;赵某参与盗窃作案4起,涉案金额59756元。
被告人许某、周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许某、周某、赵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遂依法撤销许某的假释,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并对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作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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