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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进监狱不思悔改 抢劫出租车“三进宫”

2014-12-05 14:06:34 来源:安徽合肥律师|合肥刑事律师|合肥刑事辩护律师|合肥刑事诉讼律师-合肥律师网 浏览:91

李某曾因犯绑架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贩卖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九年,被减刑和假释后,实际蹲了十二年监狱,但他非但没有痛改前非,反而再次重蹈覆辙,伸手抢劫出租车。4月2日,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以抢劫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而这已是李某第三次进监狱了。

李某本来有一个幸福的家庭,但因交友不慎染上了吸毒的恶习。1998年,他就因犯绑架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于2009年减刑出狱。出狱后很快又因贩卖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于2012年3月份假释出狱。

李某出狱后,仍不吸取教训,照样和一些“粉友”吞云吐雾,由于没有经济来源,毒资就成了问题。2013年7月18日,李某找来“粉友”刘某(另案处理)商量如果弄钱购买毒品,经过一番密谋后,两人觉得抢劫出租车可行。遂带着作案工具在邵阳市中心医院附近寻找作案目标。晚上23时许,他们看到被害人曾某的出租车无人乘座,就拦上该车要求去下河街。刘某坐副驾驶室位置,李某坐后排,出租车到达下河街后,刘某用刀抵住曾某腰部对其进行威胁,李某下车后转至驾驶室,抵住驾驶室的门,并用刀顶住曾某的脖子,由刘某对曾某进行搜身,被告人李某拿走出租车仪表盘上的零钱,两人共劫取被害人曾某现金620余元,所得赃款两人平分。2013年7月21日,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归案。

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方法威胁他人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有犯罪前科,又是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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