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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赌博盈利八万 法院判决入刑一年五个月

2014-11-29 15:55:24 来源:安徽合肥律师|合肥刑事律师|合肥刑事辩护律师|合肥刑事诉讼律师-合肥律师网 浏览:61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于2013年3月29日至4月2日期间,伙同周某某、刘某某等人以玩牌九的形式在本市云庭小区等地聚众赌博四次共抽头渔利捌万元,具体由张某定下赌博的方式、联系赌客、联系赵某找赌博的场地并抽头渔利。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某伙同他人组织多人聚众赌博,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在共同故意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系主犯,且张某系累犯。最终,一审判决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贰万元。同时,追究违法所得并上缴国库。
 
开设赌场罪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
主体是一般主体,客体、主观方面与赌博罪是一样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开设进行赌博的场所的行为:
1、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用以提供赌博,让他人赌博的,场所的公开与否不影响犯罪构成。
2、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三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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