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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应有的心态与做法

2013-12-05 15:54:24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合肥交通事故律师|合肥工伤律师|合肥律师-安徽刑事辩护律师网 浏览:160

从事刑事辩护律师确实有在夹缝中求生存和发展的感觉,也多有积怨之愤。一些关于刑事辩护的困境、刑辩律师的困惑与无奈以及风险的讨论和报道常能引起共鸣。重庆“李庄案”和北海“四律师案”以及新近的贵州“小河案”等事例把我国刑辩律师权利缺乏、执业环境恶化的讨论推向了新的高点。但总感觉在讨论之中,情感的倾泻以及道德至高点的指责过多,导致失于飘渺与空洞。其中一个典型性观点就是把此作为我国刑事辩护的比例比较低、律师不愿意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主要原因,并把此作为强化辩护权的重要理由。这种观点粗看不无道理,但忽略了一个重要的现实,虽然从人口比例和分布地域看,中国律师的相对数量不够,但只要作为一名律师,最让其头痛的问题是业务的来源。就笔者看来,中国刑事辩护比例低的原因主要是经济问题,殊不见在每一个大的看守所门口总有不同的律师事务所在摆摊设点,殊不见律师之间为了抢夺业务自我吹嘘和相互诋毁,殊不见才从事律师业务的新进律师嗷嗷待哺,使出浑身解数争取案源;殊不见许多律师甚至是一些大牌律师纷纷设置网站进行宣传争取案源,寻求代理一些热点案件出名而获利。这些等等现实往往与刑事辩护律师在争取权利,指责司法机关的时候所表现出现的意图占领道德制高点时的角色格格不入,形成鲜明的反差,也多为社会指责和成为一些司法机关限制律师权利行使的借口。终其一点,作为刑辩律师,在扮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维护者的同时,实质也是一个利益的追逐者。唯有此种清晰度认识,才能更为理性的看待自身所面临的迷惑与困境,保有一个理性平和之心,呼吁权利的完善和破解执业中所面临的种种风险,在道和利之间保持平衡。
 一、权利的维护者:必然的不公平待遇与刁难
相信每一个刑事辩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都或多或少遇到过公安司法机关的不公待遇甚至是刁难,这也是刑事辩护律师最难以忍受,也最愤愤不平的事情,而且往往权利被侵犯之后还无可奈何被迫委曲求全,如果再遇到委托人的质疑就又进一步强化了这种情绪。大凡刑事律师相聚,一个永不会失去热点的话题就是都会从不同角度来痛陈自己所遇到的不同形式的刁难和不公正待遇,指责现行制度的不完善,指责部分司法人员素质低下,心态失衡,有时甚至会演变为一种极端情绪的宣泄,归结于司法人员意图利用此进行权力寻租。笔者非常理解这一点,在执业过程中也面临过或大或小的刁难,在初从事律师之初,也难以接受,难以以平和心态对待。

制度层面的欠缺是导致刑辩律师在职业过程中受到不公正待遇和刁难的重要原因。我国的刑事诉讼是由国家专门机关主导,律师包括其他诉讼参与人权利的行使必须依赖与公权力的保障,而整个制度层面,又是建立在对公安司法人员基本信任基础上构建整个刑事诉讼运行机制,缺乏公权力不保障权利行使的时候的保障性条款和有效的救济性渠道。这样就导致诉讼参与人包括律师权利是否能够有效的行使往往只能依赖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但当律师权利被限制甚至是剥夺的时候,这些国家专门机关已经放弃了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在这种情况下,遭遇不公平待遇和刁难,只有无可奈何,望权利而兴叹。同时,由于委托人法律意识的提高,也清楚作为律师应当享有的权利,但律师辩护权受到公权力侵犯时,委托人往往不理解,认为律师工作不尽心,提出质疑甚至是怀疑律师的能力。此时的律师,如同风箱里的耗子两头受气,自然对部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不公平待遇和刁难满腹怨言,不能理性平和对待。
在诉讼中受到不公平待遇和刁难,是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诉讼地位和角色所决定了,是作为一名刑辩律师必然面临的挑战。律师的各种权利实质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代表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私权利。代表公权力一方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与代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私权利一方的律师之间必然是相互对立。这种处于利益两端的对立面之间的对抗必然会带来利益之间的冲突。处于利益一端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为达成自身诉讼目的,必然会有意无意的限制律师的权利,怠于行使自身保障律师权利行使的职责,这是一种很正常部门心态的表现。非法律强制性规定之外,很难想象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会自缚手脚影响自己诉讼目的的实现。再加上在我国传统观念中,国家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代表打击犯罪一方的公安机关、检察检察机关又有国家集体利益的维护者这道德制高点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强化了他们怠于履行保障权利行使的职责而不具有道德上的负罪感。所以,期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能客观公正的保障律师行使权利是不现实的追求。这是由其诉讼地位所决定,这也正如律师作为当事人权利的维护者,必然站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的道理一样。本来,在刑事诉讼中,有一个机关能够起到平衡和保障律师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效行使的机关,这就是处于居中裁判地位的法院,但由于我国现行的诉讼结构,法院难以做到客观中立的地位,难以担当起在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平衡器的作用,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与检察院、公安机关之间是一种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还肩负打击犯罪的职责。这种诉讼地位的决定处于对立面,又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刑事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不公平待遇与刁难就不足为其了。如果说得更为客观点,国家专门机关尤其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实践中不公平对待律师,甚至是刁难律师不是因为个人喜好,关于个人素质的问题,实质就是他们诉讼地位和角色所决定。而且,这种现象即使在制度层面上已经非常完善,也不能够彻底的杜绝。因此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应当理性对待在执业过程中所遇到的不公和刁难,充分认识到这是在执业过程中所必然面对的,做到在遇到不公平待遇和刁难的时候保持理性和平和。

二、利益的追逐者:放弃虚幻的道德制高点,理性辩护
在实践中,很多律师总是有意无意的回避自身实质都是由于利益的驱使而从事律师职业,大凡都是因为当事人给予了自己认为合理的报酬而接受当事人委托而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律师职业本身就是通过使当事人诉讼利益的最大化而实现自身经济或者其他利益的最大化,自己作为利益的追逐者,本身并没有什么道德上的制高点,也更不是什么正义的化身,公平的天使以及法律的守护者。我们之所以一针见血的指出这一点,实质就是希望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如何理性的对待中国现行的司法环境中存有种种诟病和不足,如何摆正自身的位置,在现实的语境下,如何谋求实现当事人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同时,合理规避可能遭受的职业风险。本文来源于:www.xs180.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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