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同一交通事故,同一办案机关、同一办案民警,两份完全不同的事故认定书,情理何在!

同一交通事故,同一办案机关、同一办案民警,两份完全不同的事故认定书,情理何在!

2017-02-09 13:56:27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安徽刑事辩护律师网 浏览:185

2014年11月29日00时,在安徽省阜阳市滁新高速S12阜阳段高速公路上发生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当事人孟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二大队于2015年1月5日出具的阜公交(高二)认字【2014】第008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该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当事人孟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严重的交通事故,撞击高速公路中央护栏,导致车辆逆向停放在高速公路的快车道内,事故发生后肇事人马某未及时报警,未设置警示标识,并且在高速公路上停留,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原因。马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另一当事人韦某未能安全驾驶,肇事后逃逸,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马某家属和韦某在收到事故认定书后均向阜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起行政复核。2015年2月6日,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法作出阜公交复字【2015】第13号复核决定,认为2014第008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的交通事故事实清楚,定责适当,予以维持该事故认定书。

发生交通事故后,本次交通事故另一受害人郭杰锋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法院在2015年9月17日作出民事判决。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认定:“交警部门认定马某与韦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并无不当”,对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二大队作出的2014第008号事故认定书载明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事故成因及当事人责任均予以明确和认可,并依法作出法院判决。该法院判决已经生效。

正常情况下,一起交通事故在经过事故认定、行政复核之后,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认定就已经尘埃落定。并且,该事故认定也经过人民法院判决并且判决已经生效。

令人费解的是,2016年1月22日,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二大队针对该起交通事故,又重新出具阜公交(高二)认字【2016】第00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作了重新认定,认定韦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同一起交通事故,同一办案机关、同样的办案民警却在不同的时间作出两份结论完全不同的事故认定书,并据此可能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法律责任,违背常理。

据了解,出现这种离奇的情况,其缘由是该起事故的受害人马某的家属到安徽省公安厅上访、闹访,安徽省公安厅作出《复核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认为此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不清楚、事故认定不准确,要求重新调查。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二大队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在事故发生一年有余之后,又重新出具了一份认定结论完全不同的事故认定书。

安徽金亚太王非律师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对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本次交通事故在事故认定、行政复核之后,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认定就已经结束了。而且,法律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救济渠道有明确的规定,可以通过行政复核、诉讼的途径解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不属于《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事项,安徽省公安厅作出《复核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要求下级机关重新进行事故认定,程序上有诸多违法之嫌。

并且,本案中第一份事故认定书已经经过人民法院判决并且已经生效,现在又出现一份新的事故认定书,其结论和之前的事故认定书截然如同,和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也截然不同。这种通过行政行为来干涉司法的情况违反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也和目前党和政府倡导的行政不得干预司法的大环境不相适应。

对于本次事故的当事人韦某来说,两份事故认定书就是两个世界。如果是同等责任,他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而如果按照第二份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主要责任,他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韦某正通过各种途径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希望能够得到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平、公正的处理。

发表评论
网名:
评论:
验证:
共有0人对本文发表评论查看所有评论(网友评论仅供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