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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吸收犯,不能数罪并罚,而只能按照吸收之罪定罪处罚。具体按下列原则处理:
(1)行为吸收轻行为,即以数行为中最重的行为定罪处刑,其余行为被该行为吸收;
(2)行为吸收从行为,即如果数行为有主次之分,就按其中的主行为定罪处罚;
(3)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即数行为中如果某一行为是为实施另一行为所进行的准备,则该行为被另一行为吸收,只按另一行为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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