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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

2016-09-21 06:48:02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安徽刑事辩护律师网 浏览:180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
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量刑标准:
(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六条 [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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