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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的罪与非罪的基本判断标准

2016-09-16 09:11:39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安徽刑事辩护律师网 浏览:31

(一)抢夺罪的罪与非罪的基本判断标准是什么?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数额较大”是抢夺罪与非罪的基本数量标准。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是不是一定给予刑事处罚?
答: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刑事处罚: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2、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3、被胁迫参加抢夺,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三)行为人抢夺,在哪些情形下属于酌情从重处罚情节?
答:1、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2、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四)如何区分抢夺罪与抢劫罪?
答:抢夺罪与抢劫罪都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月的,主体要件也基本相同,并且都带一个“抢”字。但两者也有较大的区别:
   1、客体要件不完全相同。抢夺罪为单一客体只侵犯公私财产。抢夺罪为复杂客体,侵犯的不仅是公私财产,而且是人身权利。
   2、客观要件表现不同,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物,并且法律上没有数额的限制;而抢夺罪则是乘人不备,公然从财物所有人手中抢走财物,并且法律要求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
   3、抢夺罪同抢劫罪,都是公然夺取财物,但它们之间有着原则区别,主要区别在于实施犯罪过程中,抢劫罪对被害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抢劫财物同时危害人身安全,而抢夺罪却始终不使用这些方法,不危害人身安全。
   4、预谋犯罪时,作了抢夺与抢劫两手准备,而临场只实施了抢夺行为,或者作案时临时改变了行为方法的,以实际实施的方法属于何种方法而确定罪名。另外,当众抢夺巨款的,仍属抢夺罪,不能因抢夺财物数额巨大就改定抢劫罪。
   5、抢夺财物时,用力过猛,无意中造成被害人受伤害的,不属于故意使用暴力,仍应定为抢夺罪。如只造成轻伤,可以作为抢夺罪 的情节,从重处罚。
   6、携带凶器抢夺的,新《刑法》规定以抢劫论处,而不管其是否已实际使用或显示。但在量刑时应作为情节考虑。为窝赃、拒捕、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的,也以抢劫论。

(五)如果行为人一下子没有夺过来,与被害人发生撕扯,对被害人使用暴力攻击或者暴力威胁的,还定抢夺罪吗?
答:其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此时应定抢劫罪。

(六)携带凶器抢夺的应当怎样定罪?
答:我国刑法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这里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性质上的凶器)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用法上的凶器)进行抢夺的行为。

(七)实施抢夺过程中,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如何定罪?
答:这种情形不要认定为抢夺的结果加重犯。因为结果加重犯事依法定为准,而法律没有关于抢夺结果加重的规定。应分两种情况解决:1、如果抢夺的数额不够较大,不成立抢夺罪,那么就以过失致人死亡一罪论处;因抢夺而过失致人死亡,作为量刑情节考虑;2、如果抢夺数额也较大,又导致重伤、死亡结果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八)飞车抢夺,如何定性?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九)哪些情况下,飞车抢夺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答: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十)行为人抢夺他人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并且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何定罪?
答: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点意见》的规定,抢夺他人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即抢劫罪处罚;但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显著轻微的,仍应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即抢夺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抢夺他人财物未成功或抢夺他人财物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如何定罪?
答: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点意见》的规定,抢夺他人财物未成功或抢夺他人财物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处罚。

(十二)如何界定“凶器”?
答: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点意见》的规定,凶器包括以下几类:
1、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
2、刀刃长度在10厘米以上或刀刃长度不满10厘米但足以对人身造成伤害的非管制刀具;
3、足以对人身造成伤害的金属或非金属棍棒;
4、其他足以对人身造成伤害的器具。

(十三)认定抢夺罪的关键是什么?
答: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趁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抢夺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且故意的内容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抢夺犯罪是以数额较大为构成要件的,因此对抢夺财物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如因生活无着,偶尔抢夺少量食物等行为,不以抢夺罪论处。为使各级人民法院更好地掌握对抢夺犯罪的定罪和量刑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7月16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在最近又颁布了《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这两个司法解释,是我们区分抢夺罪与非罪、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别以及对抢夺罪正确量刑的重要法律依据。

(十四)故意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应怎样处理?
答:故意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而不成立抢夺罪。

(十五)盗窃罪与抢夺罪如何区别?
答:1、盗窃罪与抢夺罪的最本质区别就在于客观方面行为的隐蔽性和公然性。盗窃罪的隐蔽性是指行为人自以为行为时其行为不被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发觉,抢夺罪的公然性是指行为人不计较行为时其行为是否会被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发觉。笔者认为,盗窃罪的隐蔽性与抢夺罪的公然性所针对的对象应该是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如在公共场所扒窃,虽然周围的人很可能看到行为人的盗窃行为,但只要未被财物所有人发现,行为人构成的就是盗窃罪。相反,如果行为人尾随被害人到一条无人的小巷,当着被害人的面抢了财物就逃,行为人构成的是抢夺罪。
    2、对象是否属于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行为是否构成对物暴力。如:甲男在火车站站台上看见一刚下车的旅客乙女带着3个小孩,旁边放着6件行李,便上前询问是否需要雇人打行李。二人商定,由甲将乙的4件行李扛出车站,乙付给甲10元人民币作为报酬。甲扛着4件行李出站后,乙的小孩被车站工作人员拦下查票。乙在出站口内出示车票,同时密切注视着已出站的甲。甲见乙仍在出站口内,在明知乙注视着自己的情况下,将行李扛走。
在本案中,乙并没有将行李处分给甲占有的行为与意识;甲身扛行李时,只是乙的占有辅助者。换言之,即使甲身扛行李,该行李的占有者仍然是乙。所以,甲的行为木可能成立侵占罪。另一方面,乙将行李交给甲时,甲也没有欺骗的故意与行为,所以,不能认定乙将行李交给甲是基于认识错误的财产处分行为。因此,甲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甲没有实施任何夺取行为,也不可能成立抢夺罪。概言之,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但甲的行为并不具有秘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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