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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主持借债人儿子写下的保证书起诉至法庭却被驳回

2016-04-18 15:07:46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最专业刑事犯罪律师-安徽刑事辩护律师网 浏览:69

        父亲以周转生意为名,向他人借下75万元的债务,但到期后人却“遁迹”了。此后,债主手持一张借债人儿子签名的“保证书”,将这对父子告上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要求“父债子还”。近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抽丝剥茧,最终驳回了债主的诉求。
  债主打官司掏出“保证书”
  据法院方介绍,张某以生意周转困难为由,在2014年8月和9月,分两次向刘某借款45万元和30万元,借期均为三个月,张某分别出具了借条。
  到期后,张某无力归还,在刘某的催讨下,张某出具了一份保证书,言明“所借钱款在2014年12月31日前归还,不得逾期”。但到了12月31日,张某人却不知去向了。
  2015年4月15日,为讨还这75万元借款,刘某将张某及其儿子张某某告到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刘某除了提供张某写的借条、保证书等证据外,还向法庭提供了一份张某某在2015年1月10日签署的“保证书”。
  当时,该保证书上写明:“本人父亲张某向刘某借款75万元,但到期未还。对于该借款本人自愿作如下保证:保证一个月内归还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这份保证书,刘某要求法庭判决张某归还75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并要求张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保证书”被人做了手脚?
  但审理中,张某某辩称,这份有他签名的“保证书”,是原告制作的一份伪证。2015年1月10日晚,刘某带领多人上门讨债,对他及其家人进行威逼。在此过程中,发生肢体冲突,张某某被逼在一张白纸的上半张写下“我们不跑,十日内给答复”(后被裁剪掉了),然后在下半张签下自己的名字和日期。张某某说:“除签名和日期外,‘保证书’上的其余内容都不是我写的,是刘某自己添加上去的,这份‘保证书’是一份伪证。”
  为证明自己的说法,张某某还向法庭提供了当时向公安机关报警以及警方处理时相关笔录的复印件。这些证据表明,张某某所述和公安当时的处理笔录一致。而在庭审调查中,刘某坚持说保证的内容是他人代写后,张某某在上面签的字。
  法院审理认为,如果张某某是出于自愿,替父亲担保,根据他的文化程度,这份保证书的内容完全可以自行书写,无须他人代笔。并且,综合考虑张某某与刘某的对抗程度及经济能力,在一个月内归还75万元,显然不是出于其内心的真实意思。
  最终,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作出判决,原告刘某因不能证明所持“保证书”是债务人儿子张某某的真实意思,连带清偿的诉讼请求被法庭驳回,父亲张某所欠债务应由其本人偿还。
  “父债子还”要看具体情形
  我国民间常说的“父债子还,天经地义”,是否具有法律的刚性约束,法律对此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从法律角度讲,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父债与儿子无关。但按照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遗产应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但应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部分,继承人不负偿还义务。所以,“父债子还”在法律上是以继承遗产为前提,如果不继承遗产,也就不存在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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