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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能集资诈骗案已开庭 控辨双方激烈辩论

2014-09-17 14:39:07 来源:安徽合肥律师|合肥刑事律师|合肥刑事辩护律师|合肥刑事诉讼律师-合肥律师网 浏览:124

2010年5月,第一被告人卢XX、第二被告人刘XX以3万元注册成立上海市兆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6月将公司注册虚增至1018万元,12月变更公司名称为上海兆能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期间,第一被告人、第二被告人招来第三被告人马XX、第四被告人邱X、第五被告人陈X签订五人股东协议,由三人负责吸引资金,同时虚增注册资本至5018万元。2011年4月,公司进行一系列的包装宣传,以天津股权交易所投资股权、闻喜路地产投资等,吸引投资人投资。马XX、邱X、陈X各发展投资人,投资人通过亲朋好友的关系拉投资,给付高额利率的时候,还可按照投资额的20%-25%提取佣金奖励,再按上下线关系给予不同比例分成。
2011年4月,承诺月息高达6%,首期融资为1亿元左右,期限半年。2011年9月,月息开始降为4%,第二期融资约为1.2亿元,期限半年。2012年3月,月息降为3%,第三期募集资金2.68亿元。6月,因兆能资金运作不堪负荷高额的利息和佣金支出,再加上所投项目失败,无法履行或无法营利,导致资金链断裂,各地投资者纷拥而至,要求返还投资款,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3年6月,被告人芦XX、被告人刘XX、被告人马XX、被告人邱X、被告人陈X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刘XX、被告人李XX、被告人陈X、被告人江XX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提起公诉。2013年8月27日、8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刑事辩护律师网首席辩护律师徐晓洁,接受本案被告人李XX的委托,自公安立案侦查起,担任其辩护律师,经多次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经与被告人确认,在庭审中为被告人李XX做无罪辩护。
公诉人指控:2011年4月至2012年6月,被告人芦XX、刘XX、马XX、邱X、陈X等人共招揽投资人1798名,签订合同3853份,非法集资金额5.3亿余元;用于投资项目仅为7426万元,用于支付利息和返佣2.9亿余元,其他被芦、刘用于期货、证券交易、用于公司开支、个人提现和消费。经审计,除已归还的部分钱款外,仍造成1200余名投资人损失3亿余元。被告人马XX、邱X、陈X非法获利分别为699万余元、439万余元、376万余元。被告人刘XX非法吸收136名投资人资金累计7905万余元,被告人李XX非法吸收137我投资人的资金累计5517万余元,被告人陈X非法吸收46名投资人资金的累计2103万余元;被告人江岷娟非法吸收16名投资人的资金累计307万余元。
庭审中,公诉人针对以上事实,列出数组证据证明:被告人芦、刘虚增注册资本、虚假宣传包装、被告人芦刘二人和马、邱、陈三人协商,确定集资方式、佣金比例和利息、芦、刘二人银行资金实际到帐、多名被告人供述、多名被害人陈述,及《司法鉴定书》等证据材料。认为以上证据材料足以证明被告人芦XX、刘XX、马XX、邱X、陈X犯有集资诈骗罪,且芦、刘二人诈骗金额特别巨大,应当适用《刑法》第199条之规定。被告人刘XX、李XX、、陈X、江XX破坏国家金融秩序,犯有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第一被告人芦XX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大部分事实表示认可,认为项目真实存在,因经营不善或是第三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履行。且个别项目由被告人刘夫银操作,芦XX并不知情。事发后芦XX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避免损失扩大。投案自首有立功情节。

第二被告人刘XX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大部分事实表示认可,认为项目都是真实存在,具有高回报的特点,因主观意愿之外的因素,没有成功。没有非法占有钱款的故意。且本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向闸北区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但闸北区公安机关认为情节不构成犯罪。

第三被告人马XX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知道第一被告人和第二被告人虚假增资,但没有参与,被芦、刘二人虚假宣传和包装吸引,五人股东协议并未实际生效,被告人没有恶意占有投资款的故意,吸收来的资金都由芦、刘二人支配保管,自己所收到的钱款都是佣金,不是分红或营利,认为自己所吸收的资金较少,不应该被列为第三被告人,因此,辩护律师不认为第三被告人马XX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应当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款。本文来源于:www.xs180.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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