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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行政工作注意事项

2013-06-26 10:12:16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_合肥交通事故律师_合肥工伤律师_合肥律师-安徽刑事辩护律师网 浏览:174

在工伤认定工作中,程序合法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结合应诉经验,特指出如下具体注意事项:
1、切实落实送达工作。如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仲裁书、举证通知书、工伤认定决定书等工伤认定文件。
送达的方式以直接送达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为原则,在采取邮寄送达方式时,应注意将挂号回执附卷。不提倡代收带领的送达方式,以免造成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未收到工伤认定法律文书,或不承认接收的情况发生。
如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决绝接收,应由两名送达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注明“拒绝接收”字样,同时记载送达人的身份,如迁西县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科员或干部等。也可以该直接送达为特快专递或挂号,并保留回执。
2、无论是工伤认定工作人员,还是用人单位或是工伤认定申请人,应避免在填写工伤认定格式文件出现文字性的修改,以影响到格式文件的真实性。如有修改应重新填写。
3、在用人单位不同意认定工伤的情况下,必须依法向其发出举证通知,保留送达回执和副本,虽然在现阶段未发现当事人在诉讼中对举证通知副本的质疑,但我们仍当逐步完善。
二、实体调查方面;
1、用人单位主体身份的核实工作。用工主体的合法性问题,直接影响到工伤认定工作。目前,在工伤认定工作中,应当要求区县局向工商登记部门调查核实用人单位是否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身份,并向索取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登记部门复印或档案管理的公章,或是工商登记部门关于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的证明。
另外,工伤职工的身份应当与其身份证相符合,工伤职工直系亲属代为申请认定工伤的,应出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如户籍证明信等。
2、职工受伤经过的调查取证工作。
《工伤认定办法》虽然未对工伤认定机关向有关人员调查取证的工作,作出强制性的工作,但诉讼实践证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工伤认定调查笔录在真实性,以及证据效力方面均高于工伤认定任何一方的言辞证据,容易被人民法院所采信。所以,本着平息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双方对事实部分无休止的争论,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工伤认定调查笔录的制作工作。特别是做到争议较大的工伤认定案件,力争由工作人员制作工伤认定调查笔录,未认定事实提供强有力的证据后盾。
同时,在制作工伤笔录是应当注意如下几点:
(1)、详细记载调查人员的身份,如唐山市路北区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科员或干部。
(2)、调查人员必须在工伤认定调查笔录上面签字,否则无法证实调查人员参与调查的情况。
(3)、注意笔迹清楚,并着重对争议较大的事实询问记录,并对现有事实矛盾和冲突的部分加以重点调查询问。
3、工伤认定申请人应提交至少一份关于事发经过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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