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刑事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

2016-08-01 09:18:06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安徽刑事辩护律师网 浏览:7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已经2015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5年12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省地方税务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类别: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三、第八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在和解、调解期间中止计算。”

  本决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徽金亚太王非律师,专注刑事辩护,13856968158.

合肥律师180网www.hf180.cn,

安徽律师180网www.xs180.cn

 

 

发表评论
网名:
评论:
验证:
共有0人对本文发表评论查看所有评论(网友评论仅供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