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刑事法规 >> 减刑与假释的相同之处

减刑与假释的相同之处

2016-12-28 22:04:22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安徽刑事辩护律师网 浏览:88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广义的减刑是指凡受刑事处罚的人,在具备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不仅包括狭义减刑的范围,还涵盖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罚金、缓刑及因主刑减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假释与减刑有以下几点的相同点及不同点:

  将减刑与假释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二者具有如下一些相同之处:

  (一)二者的适用条件,在实质上是相同的

  按照刑法的规定,对服刑人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服刑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是,服刑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提前释放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分析一下减刑和假释的实质条件,可以发现,尽管二者在用语上不完全相同,但二者的基本含义都包括以下几点内容: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督,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所不同的仅仅在于,假释的条件比减刑多了个"不致再危害社会",减刑的条件比假释多了个立功.但事实上,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和"不致再危害社会"都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违法重新犯罪.因此,应该说,二者的适用条件基本上是一致的.退一步讲,即使有些微小的差别,也不是本质问题,更何况二者对受刑人所提供的实际利益是一致的.

  (二)二者对于减少受刑人在监狱服刑的时间,在效果上是完全相同的

  关于这一点,比较一下二者的适用条件,即可一目了然.减刑的条件之一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不能少于1/2,无期徒刑不能少于10年.假释的一个条件是,有期徒刑必须执行1/2以上,无期徒刑必须执行10年以上.这样一来,不论适用减刑或假释,受刑人在监狱实际服刑的最低刑期是完全相同的.比如,假若受刑人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不论适用减刑还是假释,受刑人在监狱实际服刑的时间最少都是5年.假如被判处无期徒刑,受刑人在监狱实际服刑的时间最少则都是10年.对于一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来说,假如经过数次减刑后,共减去4年有期徒刑,那么将提前4年释放.这与在第6年进行假释,在效果上是完全一样的.因为,犯罪人在监狱实际执行的时间都是6年,提前出狱的时间都是4年.由此可见,适用减刑或假释,效果是一样的.既然如此,减刑,假释二者规定一种即可,同时规定,显然是一种重复和浪费.

  减刑与假释的区别主要有:

  (1)对象不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执行了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实施的犯罪分子。

  (2)次数不同。假释只能适用一次,而且附有考验期和必须遵守的条件;减刑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多次。

  (3)内容不同。假释是将犯罪分子提前释放,在考验期内予以考验;减刑则是适当减少犯罪分子的刑期,犯罪分子仍然在监狱里执行相应的刑期。

  (4)新罪和漏罪产生的影响不同。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犯罪分子有新罪或者漏罪的,则撤销假释,按刑法第69条规定的原则进行数罪并罚;减刑后有新罪或者漏罪都不影响已经作出的减刑裁定。

徽金亚太王非律师,专注刑事辩护,13856968158.

合肥律师180网www.hf180.cn,

安徽律师180网www.xs180.cn

 
发表评论
网名:
评论:
验证:
共有0人对本文发表评论查看所有评论(网友评论仅供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