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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6-04-27 15:20:47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最专业刑事犯罪律师-安徽刑事辩护律师网 浏览:51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4.09.12
【实施日期】1994.09.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森林资源/犯罪和刑事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林业(农林)厅(局)、公安厅(局)、监察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党中央、国务院对森林资源保护工作高度重视。针对近年来一些地方存在的以各种名义毁林开垦或乱占滥用林地,造成林地大量流失和森林资源受到严重破坏的现象,今年8月5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要求各级政府和各执法机关,加大执法力度,开展专项打击活动,坚决刹住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的歪风。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工作,有效地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1月1日至1999年1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这次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森林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在维护人类生存与促进社会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森林作为可再生资源,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森林的保护和发展,把植树造林、改善生态环境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毁林开荒和乱占林地的现象非常严重,致使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江河流域植被减少,环境恶化,水灾频发,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保护森林资源,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不仅关系到林业改革与建设的顺利进行,还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各级检法机关和林业、公安、监察部门,要站在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类生存家园,造福子孙后代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这次专项斗争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全力以赴,切实打好这场绿色保卫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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