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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0日,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王利(化名)、王明(化名)出售、购买假币案,王胜购买假币案,三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一年半,一年半,并分别被判处罚金10万元、2万元和2万元。
被告人王利从2008年2月份起到同年6月,先后四次出售、购买假币共计174600元,其中未遂112600元,被告人王明出售、购买假币17300元,被告人王胜购买假币24300元。
三被告人明知是伪造的假币而大肆购买、出售,王利构成出售购买假币罪,且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明行为构成出售、购买假币罪,且数额较大,被告人王胜犯购买假币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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