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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代位继承?

2016-08-21 09:24:49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安徽刑事辩护律师网 浏览:86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未成年)的祖父祖母有两个儿子:长子XXX,次子XX(即原告的叔叔)。原告的父亲XXX在原告刚出生不久(1998年)因疾病过世,祖母于2010年9月过世,对遗产一直未进行划分,祖父于2012年11月过世,留下一套房改房,没有留下任何遗嘱。现由次子XX占有使用。

    对房产享有继承权的人有:原告、被告次子XX,以及原告祖母还在世的父亲。

    此遗产继承较为麻烦,原告祖母去世后,其房产份额依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开始继承,继承人有:祖父、原告、次子XX、以及祖母仍然在世的父亲。原告祖父去世后,其房产份额依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开始继承,继承人有:原告、被告次子XX。因此,此房产份额原告占有十六分之七、被告次子XX占有十六分之七、原告祖母的父亲占有十六分之二。原告祖母的父亲将自己占有的十六分之二的份额赠与给被告次子XX。

    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祖父祖母的遗产份额,被告答辩称:长子去世早,被告对两位老人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要求多分得遗产份额。继承份额较为明确,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属于必须多分的情况,若符合多分的情况,多分多少适合。但原告的父亲去世早,由母亲独自抚养,自己还未成年处于上学阶段,无任何劳动收入,难以赡养祖父祖母,属于客观不能,并非不想。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决定首先采取调解的方式,希望能缓和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维护大家庭的和谐稳定。

    对原告祖父祖母留下的房产价格进行评估:由于是房改房,初步估计房产评估价格约在30万左右。起初被告只同意拿出12万元,房屋归其所有,原告不同意。经过法院从中多次调解以及双方代理人的共同努力,被告最终同意拿出14万3千元,双方达成了一致。本案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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