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刑事法规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能否担任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领导职务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能否担任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领导职务问题的答复

2016-05-22 08:52:00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刑事犯罪律师-安徽刑事辩护律师网 浏览:65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 文 号】 高检发研字[1991]4号
【颁布时间】 1991.09.25
【实施时间】 1991.09.25
【效力属性】 有效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研(1991)18号《关于犯罪分子在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期间能否担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理、副经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劳动人事部(86)高检会(三)字第2号《关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能否外出经商等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所规定的不能担任领导职务的原则,可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包括我方与港、澳、台客商合资、合作企业)。
  此复

安徽金亚太王非律师,专注刑事辩护,13856968158。 

合肥律师180网www.hf180.cn 、 
安徽律师180网www.xs180.cn 

发表评论
网名:
评论:
验证:
共有0人对本文发表评论查看所有评论(网友评论仅供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