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特征,是其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最明显的标志。从现实情况来看,每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和发展都需要一定的时间,短则几个月,长则几年,甚至十几年。一些犯罪组织在存续期间,组织者、领导者一般是固定不变的,但其他参与人员则可能具有一定的流动性,更新比较频繁。那么,成员构成不固定、不断更新的组织还能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吗?
众所周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表现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即具有稳定性、严密性、人数多和纪律性等特征。结合司法实践,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特征”的认定,主要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把握。
第一,稳定性。刑法和相关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时间方面的内容,考虑到它不是一个松散的临时纠合体,而是一个较长时期在一定地域内从事犯罪活动的稳定组织,因而形成时间应当成为认定其是否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个因素。对此,笔者认为,时间一般掌握在6个月以上为宜。
第二,严密性。即该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者、领导者”通常固定不变。然而,由于目前人口流动性强,导致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基本固定的骨干成员不是太多,变动性较大。因此,对骨干成员的稳定性也只是要求基本固定。笔者认为,从中央提出的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要“打早打小”的方针考虑,将基本固定的骨干成员人数解释为3人较为合适。否则,有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就无法认定,不利于“打黑除恶”斗争的开展。至于上述两类人员之外的黑社会组织成员是否固定,刑法和相关解释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要求,因此,骨干成员之外的组织成员是固定的,还是临时纠集或雇佣的,并不影响组织特征的认定。
第三,人数多。关于“人数较多”的具体下限,有的学者认为,应该按照刑法关于犯罪集团的下限来确定,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数界定为3人以上。{2}对此,笔者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犯罪集团的高级形式,在组织势力上更为庞大,几个人很难达到法律所规定的“称霸一方”的结果。为了适当控制刑法的打击面,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数应控制在10人以上为宜。
第四,纪律性。所谓组织纪律,就是对成员的行为予以约束的规范。它并不要求有成文或者不成文的“帮规”、“家法”。只要该组织存在较为明确的行为规则,用以保障黑社会性质组织顺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规范,无论是否成文,是口头宣示还是以实际行为彰显,也不论其内容是否繁琐或严厉程度如何,都不妨碍其作为组织纪律的性质。不能单纯以行为人参加某一组织是否需要履行“入帮”、“入会”等手续作为衡量该组织是或者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