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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主客观的表现构成

2016-12-29 21:07:36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安徽刑事辩护律师网 浏览:78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票据诈骗罪的主体。

  票据诈骗案件报案应提供的证据清单包括:

  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提供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原始票据及合同协议、收付单据、承诺保证书和其他证据材料。

  4、所损失物品的特征、照片(可用同类物品的照片))。

  5、受害单位资金、物品进出的会计资料、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6、本罪起点:个人10000元以上;单位100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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