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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基本条件

2016-08-29 05:50:48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安徽刑事辩护律师网 浏览:68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擅离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具体行为有:    

    1、不以职守为己任,思想上不重视,态度上不严肃;    

    2、擅离职守,不坚守岗位,逃避职责义务;    

    3、不认真执行职责权限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    

    4、不完全执行职责权限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义务;    

    5、其他玩忽职守的行为;    

    6、造成严重后果。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具备这一特定身份的人不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严重后果的情 形下仍然不以为然,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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