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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罪

2016-10-01 06:45:15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安徽刑事辩护律师网 浏览:96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罪;损害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
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量刑标准:
(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四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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