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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公负伤接受治疗期间的费用谁来承担?

2016-08-12 08:29:56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安徽刑事辩护律师网 浏览:88

 员工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案例
  2010年12月份,本市某公司技术工人俞某某维修设备时不慎摔倒腿部受伤,于是俞某某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因工受伤。2011年1月,俞某某为了取出腿内钢板再次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4678.9元,但公司拒绝支付此医疗费。俞某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个人自行申请工伤认定期间发生的医疗费。

结果
  经过审理和仲裁调解,最终结果是该公司支付俞某某医疗费4678.9元。

律师
  本案中,俞某某所在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不支付俞某某提请工伤认定申请期间的医疗费都是错误的,是对俞某某合法权益的侵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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