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刑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2016-05-07 13:55:19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最专业刑事犯罪律师-安徽刑事辩护律师网 浏览:75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56号
【发布日期】2001.08.31
【实施日期】2001.08.31

1.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公布
2.自2001年8月31日起施行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金亚太王非律师,专注刑事辩护,13856968158。

合肥律师180网www.hf180.cn安徽刑事律师网www.xs180.cn 

发表评论
网名:
评论:
验证:
共有0人对本文发表评论查看所有评论(网友评论仅供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