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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单位非法财物构成职务侵占罪 三名居委会领导被判有期徒刑

2015-01-29 09:58:14 来源:安徽合肥律师|合肥刑事律师|合肥刑事辩护律师|合肥刑事诉讼律师-合肥律师网 浏览:92

2010年2月,厦门某居委会为整治小区内占道经营和开展社区服务,向厦门市城市管理办公室提出在居委会的一块空地上盖个临时建筑,但他们的申请没有获得批准。居委会的几个领导召集居民组长开会,提出由他人投资和居委会合作搭盖店面并由投资人收益三年租金。其后居委会主任庄某等三人根据会议决议,借用他人名义投资,与居委会签订协议书,约定由投资人搭建店面,享有前三年店租收益,受益期满所有店面归还居委会。该协议书签订后送街道办事处备份。根据这份协议,居委会搭建了10间违章建筑。
2011年5月,在约定的受益期满后,为了继续占有10间店面中的4间的租金,庄某等三人利用负责社区各项工作、管理出租店面的职务便利,采用伪造协议书、修改会议纪要、收取租金不入账等方式,将上述四间店面房租收入据为己有,共同侵占四间店面房租收入共计13.4万余元。
2013年7月,得知有人举报后,三被告人主动向所在社区党支部反映了他们三人私吞四间店面房租收入的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庄某、蒋某、黄某利用担任被害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负责社区各项工作、管理出租店面的职务便利,采用伪造协议书、修改会议纪要、收取租金不入账等方式,将被害单位居委会的四间店面房租收入据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中,被告人庄某、蒋某辩称涉案的四间店面并非居委会的财产,而是他们三人出资违章搭建。
对此,本案主审法官李剑军说,如何认定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区分罪与非罪,关键是看是否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因此,必须弄清楚两个问题:本案涉案店面的权属争议及职务侵占犯罪对象是否必须是合法财物。
李剑军说,庄某等三人根据居民小组会议决议,借用他人名义投资,与居委会签订协议书,约定由投资人搭建店面,享有前三年店租收益,受益期满所有店面归还居委会。因此,涉案店面虽属违章搭建,但仍为居委会财产。
李剑军说,职务侵占罪中所要求的本单位的财物强调的是单位对财物占有途径和状态的合法性,只要单位占有的财物不是国家法律禁止占有或通过违法犯罪而获得,就应视为本单位的合法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该解释第五条第一款同时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本案涉案店面建设完工后投入使用,具有使用权能,因此产生的租金收益应得到法律保护。居委会未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在确认违法后应当根据相关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拆除,但不影响租金收益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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