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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人一句风凉话怀恨在心 持刀杀人被判死刑

2014-12-16 09:43:08 来源:安徽合肥律师|合肥刑事律师|合肥刑事辩护律师|合肥刑事诉讼律师-合肥律师网 浏览:103

近日,被告人庞强的杀人行为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构成犯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照限制减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庞强,男,60岁,广西博白县菱角镇人。2013年4月,有人介绍庞强去北海市打工;其同村的庞武(化名,殁年70周岁)知道后就顺口说一句风凉话,说其这次去做工做不了三天就回来。不出所料,被告人庞强去北海打工果然是三天后就回家了。庞武后又嘲讽说:“是不是,我说他做不了三天。”,庞强听后非常气愤,对庞武耿耿于怀,就经常谩骂庞武,几乎每次见到庞武都谩骂。2013年7月1日16时许,庞武的儿子庞华(化名)在村里见到庞强,即质问庞强为什么老是谩骂其父亲庞武一事,并打了两巴掌庞强。庞强对此非常气愤,心想其打不过庞华,就去打他父亲庞武,和庞武同归于尽。其一边想一边快步回家,拿到一把不锈钢水果刀,气冲冲地朝庞武家走去,要对庞武进行报复。其走进庞武的家,在厨房里找了到庞武,即持刀朝庞武的腹部连续刺了三刀,直到庞武倒下不能叫喊为止。庞强估计庞武可能死亡后,才抽出刀拿在手上朝外面的禾坪走去。这时,庞华和他儿子庞新(化名)赶到,看见庞强手持带血的水果刀,庞华即持一根木棍朝庞强打去,并抢了庞强手上的水果刀。庞强抢过庞华手中的木棍殴打庞华后逃离现场,路上被公安民警抓获。庞武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庞武是被他人用锐器刺破腹主动脉造成大量出血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庞华的伤情属于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庞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庞华犯故意伤害罪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庞强因生活琐事与被害人庞武、庞华发生矛盾,持刀杀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

最后,法院根据被告人庞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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