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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单位犯罪

2014-11-12 15:29:30 来源:安徽合肥律师|合肥刑事律师|合肥刑事辩护律师|合肥刑事诉讼律师-合肥律师网 浏览:94

一、单位犯罪主体的特定性是单位犯罪的根本特征
所谓单位犯罪主体的特定性是指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这些特定的社会组织体,即单位犯罪是这些社会组织体的整体犯罪。它既不是单位的某个成员或其他自然人的个人犯罪,也不是各个单位成员的犯罪之和。换而言之,自然人犯罪是一种个体性犯罪,而单位犯罪是一类特殊的犯罪主体所实施的犯罪,这就是单位犯罪的主体属性。笔者认为这种单位犯罪主体的特定性,正是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根本区别。因此辨析单位犯罪时,列举表述单位犯罪的主体是有必要的,科学的。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笔者认为以下单位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1)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一般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而依法以股东投资为基础设立的进行生产和经济活动的独立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企业。是指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一种盈利性的社会经济组织。公司也是企业的一种,但这里的企业是指公司以外的企业。(3)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的,从事社会各项事业拥有独立经费或财产的各种社会组织。(4)团体。即社会团体法人是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有独立的经费或财产,从事各项社会活动的团体组织,如全国文联、律师协会等。

二、单位犯罪应当是单位决策机构集体决定或负责人员决定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犯罪行为,这是单位犯罪行为实施的根本特征,也是区别于自然人犯罪的基本特征
毫无疑问,自然人犯罪都是在个人的主观意志支配下的行为。但是单位犯罪情况特殊之处在于,单位特别是法人是法律上的拟制主体,对外作为一个活动主体,其本身是一个独立的存在,个人作为单位成员与单位本身在人格上是分离的,所以单位犯罪不是个人犯罪,也不是个人犯罪之和,而是整体犯罪。作为单位成员的自然人,具有双重属性:既是单位的成员,又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体。这种单位成员的双重属性一方面决定了单位犯罪的意图,必须经由自然人的行为来表现;另一方面又决定了单位成员的行为并不都归责于单位而成立单位犯罪。只有那些经过单位决策机构或者负责人员明确授权决定,自然人实施的代表本单位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单位行为,其实施的犯罪行为才能构成单位犯罪。在理论界,有学者将这个特征概括为“单位意志性”。因为单位犯罪与其他犯罪一样,也是有意识有意志的行为,而并非所有单位成员的意志都是单位犯罪的意志,只有单位决策机构和其负责人员的意识意志,才是单位意志的直接体现。行为人的行为,只有经过单位决策机构或负责人员的明确授权,其行为时的意识意志才能视为单位意志。否则,单位内部成员不经批准或其他人员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就不能被认定为本单位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正确区分单位行为和个人行为,对于界定单位罪与非罪具有很大关系。所以,这种单位犯罪的行为实施特点是单位犯罪区别于自然人犯罪的基本特征,反映了单位犯罪的本质属性,应当作为单位犯罪的构成要素,予以认定。

三、认定单位犯罪是否要具备“为谋取单位(非法)利益”这一要素
首先,笔者认为,认定单位犯罪限定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是不可取的,这样将难以涵盖所有的单位犯罪。如我国刑法第391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法条明文规定,该罪必须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很明显,非法利益的外延要小于“不正当利益”的外延,不能包括“不正当利益”。
其次,笔者认为将“为单位谋取利益”这一要素作为认定单位犯罪的前提,也是不妥当的。如果这样认定单位犯罪的话,那么就意味着所有的单位犯罪都是直接故意犯罪,这既存在理论上的缺陷,也不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第一,从理论上讲单位犯罪即可以是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可以是过失犯罪,只不过故意犯罪是单位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它比单位过失犯罪更为普遍罢了,但我们却不能因此就从理论上和实践上把单位过失犯罪排除于单位犯罪之外。单位过失犯罪是由于单位违反了应当注意的义务,通过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心理状态反映出来的。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单位在主观上持否定态度,即不希望或不愿意看到危害社会的后果,我国“刑法”第229条和第231条规定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即是如此。第二,即使是我们把单位过失犯罪排除在外,为单位谋取利益也不能包括所有的单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27条规定的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只要国有博物馆等单位有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即可构成单位犯罪,而并不要求赠送单位从受赠文物人处寻求什么单位利益回报。所以,笔者认为,在认定单位犯罪时,不需要将“为单位谋取利益”或“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作为其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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