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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酒店管理漏洞 侵吞124瓶茅台店员获刑5年

2014-10-17 10:18:47 来源:安徽合肥律师|合肥刑事律师|合肥刑事辩护律师|合肥刑事诉讼律师-合肥律师网 浏览:97

“瓶子小不易被发现”
此案中的被告人汪某20来岁,来自安徽。2010年10月起,汪某担任上海爱晚亭酒店酒水员。据汪某在庭审时交待,自己担任酒水员的职责是从仓库领取酒水至吧台,然后制作盘存表和日报表,而日报表就是记录每天的酒水结存量和销售量,盘存表是十天做一次。
在回答公诉人提问时,汪某还交待,其领取酒水所需的单据便是一张“写上酒水名称和自己签名”的白纸,流程上所领取酒水的数量并不需要其他人审批, 盘存表和日报表则交到公司财务,并由后者核对实际销售数量。
工作中,汪某发现领取酒水时并没有人进行对账。“在报表上多做销售数量,财务并没有发现。”于是他开始动脑筋侵吞茅台酒,汪某说,茅台瓶子小方便携带,不容易被人发现。
公诉方指称,2010年12月至2011年12月间,被告人汪某利用职务便利,虚报白酒销售数量,将店内53度贵州茅台酒共124瓶侵吞销售非法牟利,而上述酒水价值人民币15万余元。汪某交待,这些酒他喝了一些,大部分售卖了出去,获利五六万元。
2011年12月左右,公司发现有巨量茅台流失而对汪某进行了审查。随后,东窗事发的汪某在允诺赔偿酒店后选择了逃跑,不久后被警方抓获归案。
公诉方称,汪某身为酒店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用在销售报表中虚报白酒销售数量的手段,将本单位53度贵州茅台酒共计124瓶,非法占为己有,合计价值人民币156240元。公诉方认为,汪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刑事追究其刑事责任。
销赃卖了五六万元
汪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定性没有异议,但认为汪某具有坦白情节,也自愿认罪,恳请法庭从轻处罚。此外,该辩护人还认为,汪某所侵吞的酒水中有假酒,并且其中有一部分是其他人所侵占,因此对15万余元的职务侵占数目提出了异议。
但公诉人认为,虽然公司存在漏洞疏忽,但这并不能成为纵容被告人去实施犯罪行为的理由,其他的工作人员并没有去进行侵吞行为。在本案的金额问题上,虽然实际销赃只有5万到6万元,但应当以实际鉴定的数额为准。其中因为被告人自己也喝了一部分酒,而且销赃的价格会低于实际价格,因此应当以实际鉴定的数额来认定。本文来源于:www.xs180.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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